(金融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问题浅
析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问题浅析
http://2007年06月18日中国劳动保障报
自《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参保面不断扩大,不仅为广大工伤职工提供了及时可靠的保障,撑起了保护伞,还为企业分担了风险。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就业观念不断变化,灵活就业人员迅速增多,服务行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办?如何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出符合他们特点的参保方式,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现状
目前,多数服务行业单位参保意识不强,不愿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有权参加工伤保险,但是许多用人单位一直忽视员工的合法权益,长期压低员工的工资,以此降低企业成本,使灵活就业人员长期徘徊在工伤保险大门之外,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由于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从事高危工作,加之企业管理粗放、设备陈旧、安全投入不足等原因,导致灵活就业人员成为工伤与职业病的高发群体。仅在2006年,江苏省泰兴市申请认定工伤的298例案件中,灵活就业人员就有161例,占全部申请工伤认定职工的54%。
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大、收入不确定等特征,导致他们
参保难。由于劳资关系变化太快,相当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年要换好几个单位,短的半年、几个月,工伤保险连续缴费无从谈起。例如,每年春节前后,各大城市涌动民工潮,他们找工作大多是到了当地再找,遇到用人单位,只要工资合适,基本不谈别的条件就上班干活,更谈不上签订劳动合同。而对用人单位是否为自己办理工伤保险等事宜根本不关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也大多浑然不知,不敢向企业提条件、讲要求。
灵活就业人员在工作中还常面临工伤保险待遇兑现难的问题。来自山东的灵活就业人员赵某因工受伤后,找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希望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要求他出具劳动合同,但赵某拿不出来,因为老板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这样的案件非常难办。劳动关系的确定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按照最新的文件精神,只要有证据能证明个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在现实中,如何界定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很难把握。恰恰因为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大,让用人单位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存在很大困难,按照当前的体制,即使单位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工伤保险也不能随人走,事实上,与赵某有类似遭遇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在少数。据了解,目前在泰兴市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当多,这部分人也处于了工伤保险无法覆盖的空白地带。
政策创新拓展参保人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