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前串讲)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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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 综合题出题角度:
1.证券法:融资(如公司债券、优先股)、并购重组、结合公司法(如股东、上市公司、会议 制度)
2.破产法:申请和受理、破产财产
3.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结合物权法(如抵押) 4.票据法:汇票的运用
【考点 1】法律渊源
渊源:宪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XX 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 条例)、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XX 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考点 2】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1.主体范围: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2.自然人:
(1)行为能力:看年龄和心智,分为完全、限制(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不 满 10 周岁,完全不能)。
(2)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注意】以上、以下为大于等于、小于等于;不满为小于;超过(过)为大于。
【总结】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1)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2)继承:继承普通 合伙资质,需要一致同意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继承有限合伙资质,直接可以;(3)不能成为公司 的董、监、高;(4)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人;(5)票据上的签章无效;(6)不能申领个人卡; (7)民事行为不一定有效。
3.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注意 1】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成立的日期。
【注意 2】解散的公司,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仍有权利能力。 4.客体范围: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注意】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物权客体特定、债权客体不特定。
【考点 3】法律事实★
事件(客观) 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时间经过 法律行为(要求行为能力) 合同行为 行为(主观 ) 侵权、创作、发明、拾得遗失物、添附、合法 ) 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 建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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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 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撤销代理、债务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行为、授予代理权、放弃权 利。
2.要式法律行为:建设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 款合同、担保合同是书面形式。
3.单务合同:赠与合同(但可以附义务)。
4.★实践合同(交付时,合同成):保管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
【考点 2】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权代理 合同 单方行为 1.有法定代理人、纯获益、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有效 无效 2.其余:无效 1.有法定代理人、能独立实施的、纯获益:有效 2.其余: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可撤销 无效 无效 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 无效 无效 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或公 无效 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 非法目的;违反限制经 【注意】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合同有效 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 可撤销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2.欺诈 VS 胁迫 VS 乘人之危 VS 重大误解 VS 显失公平
(1)受欺诈而为:故意导致对方错误认识而为+知假买假不构成 (2)受胁迫而为: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
(3)乘人之危而为:处于危难境地+被动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利益 (4)重大误解:不包括对动机、价值的错误认识+较大损失 (5)显失公平: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2)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3)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 1 年内行使(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注意】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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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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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类:
行为能力欠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代理能力欠缺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处分能力欠缺 物权行为 买卖合同 效力待定 无效 效力待定 有效 【必背法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 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后果: 行为能欠缺 狭义无权代理的合同
追认权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行为人承担
催告权 (无论善恶)催告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考点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条件 VS 期限: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 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考点 5】代理
1.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独立”实施的 “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不得代理的行为:人身性质(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如表 演等);违法行为。
3.代理权的滥用 VS 无权代理
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注意】越权代理≠越权代表:越权代理属于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越权代表所订 立的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 4.★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 +相对人善意 → 代理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撤销权 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
【考点 6】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的概念:丧失胜诉权(债务人主动提出、一审期间提出),不丧失起诉权、实体权 利,强制性。
2.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 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 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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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背法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 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 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期间一过,丧失实体权利;法院可主动审查;不变期间。
【考点 7】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种类
起点 普通 年限 情形 2 年 除适用短期、长期诉讼时效以外的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短期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 年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长期 4 年 涉外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20 年 所有合同 最长 权利被侵害时起
2.起算:
(1)附条件或附期限: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
(2)未定有履行期限:宽限期届满(除非明确拒绝:明确表示不履行起算); (3)侵权行为:伤害明显看受伤之日;伤害当时未发现看确诊之日; (4)国家赔偿: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
【考点 8】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1.★中止 VS 中断: 原因 发生时间 效果 客观因素:不可抗力、其他障碍(没有法定代表人、没继承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 中止 暂停 人、权利人被控制) 后 6 个月内 主观因素: (1)权利人提起诉讼(类似 8 个);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中断 诉讼时效进行中 清零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担保 请求延期、制定清偿计划)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一般★ (1)直接主张:签字、盖章或证明文书到达; (2)发送数据电文:到达当事人 金融机构 扣收欠款本息 下落不明 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 3.特殊规定: 对同一债权的部分债权主张 对连带债权、债务人中一人主张 代位诉讼 债权转让 债务承担 部分及于其他 一人及于全体 一箭双雕 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 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中断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 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 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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