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前串讲)
3.房地一体原则:p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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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 城市 【必背法条】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 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乡村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 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
【考点 13】抵押权的设定
1.【必背法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
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流押条款无效,抵押合同有效 2.【必背法条】抵押权的生效: 不动产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未经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考点 14】抵押权的效力 p57 1.抵押物转让★:
(1)抵押权人同意: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全部债 务”(涤除权)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放弃抵押权: 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 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动产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他人的财产设定抵押 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3.抵押权之保全:停止侵害→恢复价值或担保→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
4.孳息收取权:从人民法院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除非未通知应清偿孳息的义 务人。
5.【必背法条】抵押与租赁: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 权的影响。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 的抵押权。
【考点 15】抵押权的实现 p58
1.★重复抵押: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必背法条】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实现: 顺序在先的先到期 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债权
顺序在后的先到期 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3.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 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4.调整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 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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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16】特殊类型的抵押
经济法(考前串讲)
1.★浮动抵押:p55
主体 形式 财产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书面协议 动产(现有的以及将有的) (1)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生效 (2)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 【必背法条】 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最高额抵押:p59
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
(1)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权之确定:期间届满;没有约定期间,设立之日起满 2 年;新债不可能发生;查封、扣
押;破产或被撤销。
【考点 17】质权 p60
1.★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
(2)若质权人丧失质物占有后不能主张返还,或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质权消灭。
2.★权利质权: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 交付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登记生效 存款单;仓单、提单 基金份额、股权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基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生效 其他股权 有关主管部门登记生效 信贷征信机构登记生效 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生效 3.质权的效力
(1)孳息收取权: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另有约定除外。
(2)保管义务:质权人负有保管义务,保管不善致使毁损、灭失,应赔偿。可能使质押财产毁 损、灭失,可以要求提存或者提前清偿。
【考点 18】留置权 p62
1.特点:法定担保物权(可约定排除)+动产 2.条件:
(1)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如承揽、运输、保管、仓储、行纪合同中产生。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3.留置权的实现:给期限(约定→两个月以上,除非鲜活易腐等) →逾期未履行,拍卖、变卖 优先受偿
4.★顺序: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必背法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经济法(考前串讲)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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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非平等主体间的协议。 2.适用: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
【考点 2】合同的相对性
1.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 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必背法条】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 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 3】要约
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 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注意】悬赏广告一定是要约。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必背法条】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 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 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可以撤回,撤回时未生效;可以撤销,撤销后会失效。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 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考点 4】承诺
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
2.承诺的生效: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此时一般合同成立。 3.承诺可以撤回,不得撤销。
4.★新要约: 一般 例外
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 新要约 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 迟到:承诺期限内发出,其他原因导致迟到 承诺有效 除 非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 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新要约 承诺有效,以承诺为准,除非及时反对
【考点 5】合同的成立 1.成立时间: 合同书形式 书面 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信件、数据电文 双方约定成立之前签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
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
实际履行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原则★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 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2
经济法(考前串讲)
数据电文 约定→收件人(要约人)的主营业地→收件人经常居住地 2.成立地点:
(1)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 书面形式 (2)约定与实际的签订地不符:约定的签订地 3.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因有过错而违反了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 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赔偿责任)。
【考点 6】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 7】合同的生效
1.一般: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必背法条】一物多卖,成立生效: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合同均不具有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 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实践合同:交付生效。
3.是否必须登记、批准?
(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 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必背法条】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 应当登记,但并非 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除非另有约定。 合同的生效要件 (3)【必背法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我国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登记制度,但是登记仅具有备案意 义,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经批准合同生效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4.是否必须许可?
(1)必须:我国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2)非必须: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 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考点 8】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 1.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仍不能确定的: 价款、报酬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货币 不动产 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不动产所在地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履行地点 履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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