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 9】抗辩权★
经济法(考前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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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抗辩权运用于双务合同、同一合同中。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先履行抗辩权 你先交货,我再给钱,你不交货,我不给钱——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我先交货,你再给钱,我不放心,就不发货——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 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可以中止 【注意】中止后需要通知对方。若对方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担保,恢 复履行;若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不提供担保,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
【考点 10】代位权★
债权合法+债权已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金钱给付内容的 行使情形 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 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当事人 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管辖 费用 上限 被告住所地(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要求
【考点 11】撤销权★
1.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可撤销的 2.无偿转让财产 行为 3.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以明显不合理(不达市价 70%)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 显不合理的高价(高于市价 30%)收购他人财产,且以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当事人 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其他人为第三人 处理 费用 期限 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收利益,无优先受偿权 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应当适当分担 知道起 1 年内 + 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注意】在破产法中行使合同法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可以超出 债权人的债权。 行使 范围 【考点 12】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1.反担保: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债务人提供抵押或质押;第三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 2.不属于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有效。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代表,担保合同有效。 【考点 13】保证的设立 1.★保证合同:
(1)在主合同上有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或盖章。
(2)在主合同上没有保证条款,第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3)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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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前串讲)
2.保证人
【考点 14】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有先后,有先诉抗辩权。
【注意】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的;②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③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无先后,无先诉抗辩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提示】做题时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指一般保证;出现“不清偿到期债务”,仅指提 供保证。
2.共同保证:
(1)分为按份共同和连带共同:关键看是否和债权人约定保证义务份额。
(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偿债后的追偿权:先找债务人,不足找其他保证人追(约定→平 均)。
3.★共同担保(人保+物保):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看物保谁提供 (1)主债务人提供:先物后人
(2)第三人提供:或物或人,追偿只能找债务人。
【必背法条】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 偿,保证人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 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考点 15】保证责任 1.★主体变更:
(1)债权转让:无须同意,保证人继续承担,除非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或禁止转让。 (2)债务转让: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不承担该部分保证责任。 2.内容变更:
数量、价款等内容变动★ 同意 未同意 减轻债务:按减轻后 加重债务:按加重前 按原期限 按变更后的 按变更后的
【考点 16】保证期间
1.确认保证责任:一般保证需在保证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保证需在保证期 间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
(1)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约定不明,看宽限期满)之日起 6 个月; 【注意】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履行期限变动
经济法(考前串讲)
(2)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年。
【注意】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视为约定不明。 3.保证的诉讼时效: 15
一般保证 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 债权人对保证人 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连带保证 保证人对债务人 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注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诉讼时效中止。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诉讼时效 中断,而连带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
4.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债权人欺诈或债权人知情。
5.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 17】定金★
1.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必背法条】定金数额以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 20%为限,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 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必背法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 或定金。
5.【必背法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 部分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6.适用:
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适用 不适用 适用
【考点 18】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1.债权转让: (1)★生效: 债权让与生效 只要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思即可
(2)结果:
①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②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 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债务承担:债权人同意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1)意定的概括转移:经他方当事人同意 (2)法定的概括移转:
①合并: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利、义务。
②★分立: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债务。
【考点 19】清偿
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优先顺序如下: 约定→优先抵充已到期的→优先抵充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 的债务→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按比例抵充
对债务人生效 无须债务人同意,通知到达对债务人生效 16
经济法(考前串讲)
【考点 20】解除
协议解除 协商解除:事后双方协商一致 约定解除:事前约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定解除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 【必背】 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注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 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考点 21】抵销
1.法定抵销:互负债务+种类、品质相同+主动债权已到期+主动债权效力完全
【注意】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同破产抵销权的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约定抵销:种类、品质不相同,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考点 22】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提存费用、孳息由债权人承担。 3.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继承人、监护人。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5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 家所有。
【考点 23】违约责任
1.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 责任或侵权责任。
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2)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可预见规则★ 可能造成的损失。 减损规则 一方违约,对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采取措施,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过失抵减规则 一方违约,对方也有过错,违约方可以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可以主张从损失赔偿额 损益相抵规则 中扣除该部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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