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司法解释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9/16 13:00:19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应当组织原告股东和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经调解,公司其他股东愿意收购原告股东的股份并就受让价格协商一致的,应当以调解方式结案。

(另一种意见:第二款应当补充内容如下:人民法院经调解,公司其他股东愿意收购原告股东的股份,但对受让价格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公司其他股东以评估方式或者依据最后一次资产负债表确定的价格收购原告股东的股份。)

第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解散公司的判决或者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除对提起该诉讼的股东产生法律效力外,对其他未提起诉讼的股东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条 股东恶意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公司因原告股东起诉造成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股东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关于公司清算及相关责任

第九条 公司解散后有关公司债务的民事诉讼,仍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有下列行为,公司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占公司法人财产的,应当在其侵占财产份额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证明其侵占财产份额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以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院注销登记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灭失等实际损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十条中的股东或者董事为二人以上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个股东或董事依据第十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股东或者董事追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平均分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第十二条 交易对人与公司签定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时知道或者因当知道公司已经解散,仍与其进行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交易相对人和公司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

6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模和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住所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债权人因清算组未适当履行通知、公告义务,请求判决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确认。 对诉讼未决的债权,清算组可以将相应份额提存后,对其他财产先行分配。

第十五条 债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财产最终分配完毕前请求清偿。未分配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公司股东以其分配中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债权人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有过错的除外。公司股东在分配中取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在清算中对于已知债权人的债权未予清偿,清算完毕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清算组成员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执行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怠于起诉,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四、关于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

第十七条 公司解散后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后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有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行为的,公司股东、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清算案件,应当同时指定清算组成员。

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形,清算组成员可以由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成员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更换;债权人有正当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更换清算组成员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予以更换。

社会中介机构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可以取得相应报酬。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清算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清算组成员或者成员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7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究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此规定似无必要,可删除。)

第二十条 清算组对清算事务作出决议,须有清算组成员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出席,且由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清算组不能达成有效决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条 变价出售公司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清算组决议不经拍卖方式变价的,应当将财产变价方案报人民法院确认后进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的,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清算组成员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以清算方案有瑕疵不予确认的,清算组应当予以修改。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应当在公司清算案件受理六个月内清算完毕。但因有关民事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或者申请仲裁机关仲裁的,其审限或者仲裁的期间除外。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适当延长清算期限。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共九条) 第一条 (无效之诉的原告)

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职员,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第二条 (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

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原告起诉时应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记名股票,或者在证券交易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证明其股东身份。

原告提交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其股东身份且公司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允许其以股东身份起诉。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8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第三条 (无效和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但申请参加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的公司其他股东,提交申请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未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第四条 (表见决议、决议不存在的处理)

原告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案件,原告主张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相关决议文件无效或者伪造的相关内容无效: (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公司未召集会议或者召集了会议但未进行表决或者表决人数未达到法定多数即形成了决议文件;

(三)公司虽然召集了会议,但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不符,且公司不能证明会议记录内容存在错误;

(四)会议决议的股东或者董事签名系伪造或者其他伪造会议或会议决议的情形。 第五条 (未受通知股东权利之行使)

原告股东以未收到开会通知而对会议的召开不知情为由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召集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公司虽未履行通知义务,但原告股东参加了会议或者参加了投票表决,原告起诉时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有证据证明已经向原告股东履行了通知义务,且通知方法符合法律及股东与公司事先约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公司向原告股东履行了通知义务,但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存在其他无效情形或者符合可撤销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条 (事后以行为或者意思表示同意决议)

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案件,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原告股东又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相关会议决议内容;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原告股东又有明确的自主行为,接受了相关会议决议内容;

(三)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又形成了新的决议,变更了原告起诉涉及的相关内容;

9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四)原告股东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中止执行决议与担保)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案件,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中止执行决议涉及的相关内容,被告或者第三人有权要求原告提供相应担保。

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原告中止执行会议决议的理由成立时,应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公司中止执行相关决议;被告或者第三人请求原告就此提供相应担保,但原告不能提供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驳回原告申请。 第八条 (担保费用的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案件时,公司请求原告提供担保并主张赔偿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且公司因无效或者撤销之诉形成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同时判决原告或担保人在担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九条 (判决的溯及力)

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时,该决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公司依据该决议设立的对外法律关系,不当然失去法律效力。 当事人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设立的其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与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案件合并审理,也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共七条) 第十条 (行使知情权应具备股东身份)

【张律师评析】:新股东和丧失股东资格,如何行使知情权进行了规范。

原告起诉请求查阅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之前或者之后的公司档案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张律师评析】第一款明确了:新股东对其加入公司前的经营情况享有知情权。

原告起诉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条提供证据证明其股东身份,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

【张律师评析】第二款确立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基本审理原则:第一:当时持股原则。第二:连续持股原则。

因此,对丧失股东资格的人(如股权转让、强制执行等原因)对其具备股东资格期间公司的经营情况不享有知情权。 第十一条 (查阅原始凭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会计资料,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由公司提供给股东查阅。 第十二条 (是否允许查阅的裁定,不得上诉)

10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司法解释.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7p2yb11hqf92i2p9mey92mdyx423a401cb6_2.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