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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争议裁定有异议,该如何提起诉讼?
商标争议裁定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注册人对他人注册在后的商标与自己注册在前的商标相同或相似而提出的反对意见做出的裁定。如果当事人对于裁定有异议的,该如何提起诉讼呢?且往下看。
1、《商标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不服的,应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应当向注册商标争议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解释,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申请人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当事人如果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果而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足以支持自己权利主张的证据,包括被争议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号,刊登于《商标公告》的日期和期数,核定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名称、类别,以及相关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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