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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5 9:34:33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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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通俗说,法律规定你的某种权利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超过这个期间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了。

(二)劳动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时效规定的差别:82条和37条

1、起算点不同:劳动法:自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1条: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工资争议,拒付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争议发生之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争议,收到通知之日为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争议发生之日。)

2、期限不同:劳动法60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中止中断不同:劳动法未规定(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除有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中止中断的规定。

(27条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的胜诉与败诉往往取决于证据。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如若不能证明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1、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

一般来说,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6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带薪年休假的,需要举证证明自已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要为员工进行调岗降薪的,需要证明调岗降薪的合理性等。

2、用人单位负责举证的情形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承担较多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6条 规定: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的争议; (3)、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 工资支付凭证案例。工伤8级 本人工资10个月。

(4)、其他: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调解仲裁法39条指定期限内提供,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企业在日常的用工管理过程中,必须强化证据意识,否则,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证据,一些能胜诉的案件,也将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上面我主要讲述了六个方面的问题,当然,企业在用工过程中还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不过,我觉得,企业如果注意按上面所讲的方法去解决用工管理问题,至少对企业来说,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成本,减少了企业用工成本,增加了企业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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