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除载有收据性质的内容外还载有运输合同所需要的各种重要条款,这些条款只要不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对承运人、托运人和持有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即以此作为解决争端的法律依据。但由于提单是由承运人单方面制定,并在承运人接收或装运货物之后签发的,而且承、托双方在托运订舱前可能已有运输协议,所以它不是运输合同本身而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如果承、托双方在订舱前已订立书面运输合同,提单条款应与运输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两者若有冲突,原则上以运输合同为主,但提单一旦转让,落入善意持有人手中,则提单的记载事项与背面条款就成为运输合同本身,因为受让人与承、托双方所订的运输合同不发生关系,亦不受其约束。
3、物权凭证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支配文件。由于提单代表货物,谁成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对该货物享受占有权。不仅如此,提单还是一种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作为对价转让的标的物或货款的抵押品。
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在时间上受到两种限制:一是提单的转让必须在承运人交货前才有效。为此,提单正面一般都有类似这样的文字:“本提单正本签发一式几份,其中一份生效(指提货)其余文本失效”;二是提单持有人必须在货物运抵目的港一定时间内把货物提走,过期不提视为无主货物,承运人可对货物行使处置之权。
提单应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发。如为承运人或船长签署,必须标明其为承运人或船长,承运人自身签署的要注明“AS CARRIER”,如果是代理人签署提单,则代理人必须注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和身份,标明“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XXX.”。
如果船方委托代理签发提单,必须要有船东的书面委托书,代理在货物装船后,凭大副收据向发货人签发船公司的提单。缮制各种货运单证,是代理办理出口货运业务的主要工作之一。代理缮制和签发的各种单证,与承运人自行办理具有同等效力和作用。
代理代签提单,要严格掌握不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倒填签发日期的行为。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前或者装船完毕之前,托运人为了及时结汇,向承运人预先借用的提单。预借提单比倒提单风险更大,因为它面临货物在装船前可能发生灭失、损坏或者退关。因此作为代理坚决不能预借提单。
签发提单还应注意签发清洁提单,因为承运人要对承运的货物表面状况负责。在装船过程中,如发现货物包装不牢固、破损、残漏或标记不清等情况发货人又不能换货或换包装时,大副要在其大副收据上加以批注,代理只
能根据大副收据在提单上相应加批注。这种加有批注的提单,视为不清洁提单,银行不予接受,会影响发货人安全结汇。所以发生这种情况时,应协助发货人接洽船方协商解决,由发货人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待取得船、货双方的同意后,按照船东指示,予以签发清洁提单。
总之,不论倒签提单还是凭保函换发清洁提单,都有可能存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瞒骗行为,因此作为代理要谨慎从事。
五、船舶离港后的工作
船舶离港以后,代理应将准确的开航时间,离港时吃水,船上存油存水情况,装卸货物吨数、件数,预抵下港时间,以及在本港办理的特殊任务,电告委托方。
代理应及时将积载图、出口载货清单、副本提单和危险品清单传送给委托方和卸港代理,将船方签收“回执”交内部有关部门,将“船舶准备就绪书”和“装卸时间事实记录”转送委托方,将停起租、还船证书和还船测油、船况检验报告寄委托方,将各种收费单据转给财务部门。
船舶装卸完毕离港后,代理应及时收集整理各种费用单据,作出航次结帐单,连同原始单据寄委托方进行结算,按委托方指示退汇剩余备用金。委托方希望尽快收到结帐单以核算航次成本,收回多余备用金。所以及时制作航次结帐单也是体现代理工作效率的一个方面,要做到迅速、准确、清晰、整洁,最迟不超过舶船离港后30个工作日,将航次结帐单寄送给委托方。
从船舶抵港至安全离港,除尚有船方交办的未了事项在船离港后继续办理外,本航次的代理任务就基本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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