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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QC物料检验规范(2012全套完整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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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XXX光电有限公司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文件版本 1.0 2002-04-17 / SI-IQC-XX-01 制定部门 制定人员 页 次 IQC 28 of 35 IQC物料检验规范

制定日期 修改日期 7. 机箱外观判断标准: 等级面 检验项目 电镀表面 烤漆附着力 颜色均一性 缺陷属性 / a. 此等级面不适用。 a. 起泡不接受; 缺陷描述 检验方式 / MA MA b. 烤漆附着不良以致裸露出金属为不可接受; a. 烤漆面之颜色和花纹应一致,不同面可容许稍有差异,但同一面上 不得有任何颜色差异, 颜色不均匀或不符合规定之色度为不可接受; a. 在单个面内存在划伤或刮花的痕迹而且划伤或刮花导致裸露出金属 为不可接受; b. 在单个面的范围内只有一个未露出金属的划伤或刮花并且保证未改 变表面颜色及直径小于2.0mm者可以接受, 超出定义的缺陷现象均 不可接受; c. 任何目检可见的破坏花纹的刮花或划伤等均不可接受; a. 脏污改变了表面颜色或污迹点直径大于0.6mm为不可以接受;(如果 目检 目检 色度仪 划伤或刮花 MA 目检 量度 烤漆面 脏污 A. I级面 MA 直径小于0.25mm的污迹视为看不见,可以接受) b. 任意二个脏污点间的最小距离小于50mm者不可接受;但如果是在 搬运过程中造成的并可以吹掉的灰尘等则可以接受; a. 直径大于1.0mm之杂质不可接受; b. 在单个面的范围内不得有4个以上或任两个距离小于50mm之杂质; a. 直径大于2.0mm之凹痕或压痕不予接受; b. 单个面的范围内不得超过一个凹痕或压痕。 a. 在剪切边或冲压孔的边缘不可存在任何毛边或毛刺,如果存在,为 不可接受。 a. 字体和标记的颜色必须符合要求, 否则不可接受; b. 字体和标记上有直径大于0.3mm的针孔、漏漆、脏污 等不可接受; c. 每个字体或标记上不得有超过一个直径小于0.3mm的 针孔、漏漆、脏污等缺点; d. 字体或标记印错、漏印、歪斜等不可接受; 目检 量度 杂质 凹痕或压痕 边沿毛刺 MA 目检 量度 目检 量度 目检 MA MA 字体和标记印刷 MA 目检 量度 B. II 级面 电镀表面 烤漆附着力 颜色均一性 / MA MA 不适用。 a. 起泡不接受; b. 附着不良以致裸露出金属者不接受; a. 烤漆面之颜色和花纹应一致,不同面可容许稍有差异,但同一面上 不得有任何颜色差异; Page 29 of 37 目检 烤漆面 目检 厦门XXX光电有限公司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文件版本 1.0 2002-04-17 / SI-IQC-XX-01 制定部门 制定人员 页 次 IQC 29 of 35 IQC物料检验规范 等级面 检验项目 缺陷属性 制定日期 修改日期 缺陷描述 a. 划伤或刮花以致裸露出金属者不接受; b. 在单个面的范围内不超过二个未露出金属的划伤或刮花并且保证未 检验方式 划伤或刮花 MA 改变表面颜色及直径小于3.0mm者可以接受; c. 若二个点之最小距离小于50mm者不可接受; d. 任何目检可见的破坏花纹的刮花(波纹或裂纹)等均不可接受; a. 脏污改变了表面颜色或污迹点直径大于0.6mm为不可以接受;(如果 目检 量度 烤漆面 B. II 级面 脏污 MA 直径小于0.25mm的污迹视为看不见,可以接受) b. 任意二个脏污点间的最小距离小于50mm者不可接受;但如果是在 搬运过程中造成的并可以吹掉的灰尘等则可以接受; a. 直径大于1.0mm之杂质不接受; b. 在单个面的范围内不得有4个以上或任两个距离小于50mm之杂质; a. 直径大于3.0mm之凹痕或压痕不予接受; b. 单个面的范围内不得超过一个凹痕或压痕; 在剪切边或冲压孔的边缘不可存在任何毛边或毛刺,否则不可接受。 a. 字体和标记的颜色必须符合要求,否则不可接受; b. 字体和标记上有直径大于0.3mm的针孔、漏漆、脏污等不可接受; 目检 量度 杂质 凹痕或压痕 边沿毛刺 MA 目检 量度 目检 量度 目检 MA MA 字体和标记印刷 MA c. 每个字体或标记上不得有超过一个直径小于0.3mm的针孔、漏漆、脏 污等缺点; d. 字体或标记印错、漏印、歪斜等不可接受; 目检 量度 电镀表面 烤漆附着力 颜色均一性 / MA MA 不适用。 a.起泡不接受; b.附着不良以致裸露出金属者不接受; a. 烤漆面之颜色和花纹应基本一致,不可有明显之差异; a. 划伤或刮花以致裸露出金属者不接受; b. 在单个面的范围内不超过四个未露出金属的划伤或刮花并且保证未改 变表面颜色及直径小于3.0mm者,或长×宽小于10mm×0.5mm者可 以接受; c. 若两个点之最小距离小于50mm者不可接受; d.任何目检可见的破坏花纹的刮花(波纹或裂纹)等均不可接受; 目检 目检 C. III级面 烤漆面 划伤或刮花 MA 目检 量度 脏污 MA a. 直径大于1.0mm者不予接受; a. 直径大于1.5mm之杂质不接受; b. 在单个面的范围内不得有6个以上或任两个距离小于50mm之杂质; a.直径大于10mm之凹痕或压痕不予接受; b.单个面的范围内不得超过3个凹痕或压痕; 目检 量度 目检 量度 目检 量度 杂质 MA 凹痕或压痕 MA Page 30 of 37 厦门XXX光电有限公司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文件版本 1.0 2002-04-17 / SI-IQC-XX-01 制定部门 制定人员 页 次 IQC 30 of 35 IQC物料检验规范 等级面 检验项目 边沿毛刺 字体和 标记印刷 烤漆面 颜色均一性 制定日期 修改日期 缺陷属性 MA / / 缺陷描述 在剪切边或冲压孔的边缘不可存在任何毛边或毛刺,否则不可接受。 不适用。 不适用 a. 颜色均一性(指电镀后之产品):轻微晕状条纹包括白色氧化所造成的 脱色斑点均可接受; a. 划伤如果超过50mm长、1.0mm宽则不接受; 检验方式 目检 C. III级面 Min 目检 D. IV级面 划伤或刮花 电镀表面 Min b. 刮花直径大于25mm者不接受;在单个面的范围内不得超过6个划 伤或4个刮花; 目检 量度 冲压痕 水渍 凹痕或压痕 边沿毛刺 Min Min Min MA / 正常之冲压痕迹可接受; 水渍:水渍大于1/4总面积者不予接受; 直径大于20mm之凹痕或压痕不予接受;单个面的范围内不得超过3个 凹痕或压痕; 在剪切边或冲压孔的边缘不可存在任何毛边或毛刺,否则不可接受。 不适用。 目检 目检 量度 目检 量度 目检 字体和标记印刷 8. 面板组装外观判断标准: 检验项目 不同面板之间的连接 缺陷属性 MA MA 缺陷描述 交换机不同面之间的连接间隙不可超过1.0mm,否则不可接受; 交换机不同面之间的重叠部分,其间隙不可超过0.3mm,否则不可接受。 检验方式 目检/量度 目检/量度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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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文件版本 1.0 2002-04-17 SI-IQC-XX-01 制定部门 制定人员 页 次 IQC 31 of 35 IQC物料检验规范 制定日期 修改日期 / (二十) 塑胶机壳检验规范

1:目的 2:适用范围 3:抽样计划 4:允收水准 作为IQC人员进行塑胶件外观检验之依据。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塑胶件来料之检验。 依MIL-STD-105E,LEVEL II正常单次抽样计划;具体抽样方式请参考《抽样计划》。 严重缺点(CR): 0; 主要缺点(MA):0.4; 次要缺点(MI):1.5。 5. 检验标准定义: 定义名词 5.1.1 照明(灯光): 目检检测应在工厂正常照明下进行,即100±20呎远的白色荧光(冷光) 照明。且四周不能 5.1 检验方式 反光。 5.1.2 位置: a. 人眼与被测塑胶面的距离为30cm。 b. 检测者应以正视即垂直于表面和45°两方向进行零组件目检检测。 5.2.1 I级面: I级面应定义为操作人员随时可以看得见的区域,是外观要求最严格之处。 如:机壳的顶面及正前面; 5.2.2 II级面: II级面定义为操作人员偶尔可见的区域,其外观要求次于I级面的要求。 如:机壳的背面及侧面; 5.2.3 III级面: III级面定义为操作人员极少看见的区域,其外观要求次于II级面的要求。 如:机壳的底面; 5.2.4 IV级面: IV级面定义为操作人员看不见的区域,其外观要求最低。 如:机壳的内表面。 5.2 表面等级面之定义 5.2.5 I,II,III等级面示意图: 定义内容 备注 注:塑胶件内表面为IV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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