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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北京大学肿瘤医院教学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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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2005年9月修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文件,制定北京大学医学部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二、北京大学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准。

三、北京大学医学部设立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全权授理医学部有关学位事宜。 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人组成,任期3年。委员会成员2/3以上为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尤其是博士生导师)。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医学部主任担任,另设副主席2-3人。

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必须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方能生效。 四、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设专职工作人员若干人处理日常工作。

五、按照学科分类及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成员应由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尤其是博士生导师)组成。分委员会主席由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可另设副主席1人。

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必须经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方能生效。

医学部设立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药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第三临床医学院、口腔医学院、精神卫生研究所、肿瘤学院及公共教学部和护理学院联合的10个分委员会。在14个教学医院中设立北京医院、中日友好医院、首都儿科研究所、积水潭医院、北大深圳医院、北京世纪坛医院、航天中心医院七个分委员会。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职权:

1.审查通过申请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做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2.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和博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与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3.审批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7.审定、上报新增硕士授权点、博士授权点及其指导教师名单;

8.自行审批增列博士生导师和医学门类中硕士授权点,并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9.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10.组织实施对博士授权点、硕士授权点、研究生导师、学位论文及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和选优工作。

七、学位分委员会职权:

1.各学院学位分会受医学部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协助医学部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代行部分职责;

2.负责本院(部)各学科、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审议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课程成绩和学术水平,向医学部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3.规定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要求;审批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审议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委员会名称;审议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议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和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5.审议申请硕士授权点、博士授权点的申报材料及其指导教师名单; 6.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八、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及出席会议委员的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2)学位字022号]

九、科学硕士学位课程考试与要求及学位论文答辩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攻读医学科学(理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暂行规定》及《北京大学医学部临床医学硕士生培养与学位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十、科学博士学位课程考试与要求及学位论文答辩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攻读医学科学(理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与学位论文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十一、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课程考试、临床能力考核及学位论文答辩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及学位论文答辩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十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或由答辩委员会推选。主席职责:主持论文答辩会;召集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对研究生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就是否授予学位做出决议,并代表论文答辩委员会在决议上签字。

十三、硕士研究生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及论文答辩(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生还需通过临床能力毕业考试),经学位分会审查后,向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颁发给硕士学位证书。

十四、博士研究生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及论文答辩(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生还需通过临床能力毕业考试),经分会审查后,上报医学部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逐个审核,待批准通过后,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十五、学位评定委员会责成学位办公室每年定期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具体办法见《北京大学医学部具有研究生毕业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简介》。

十六、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申请博士学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学校向有关单位推荐。

十七、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者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十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者须经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由学校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十九、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按照本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存交本校图书馆一份,校档案馆一份,国家情报资料库一份。博士学位论文还应交存北京图书馆一份。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向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1份。

二十一、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将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技术档案及个人档案。

二十二、每年定期将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北京大学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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