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开发若干政策
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11803 【发文字号】省委[1998]1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06.05 【实施日期】1998.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
(省委[1998]14号)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我省海洋资源优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把海洋资源大省转变为海洋经济大省的进程,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对海洋开发的扶持力度,采取以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现行促进海洋开发的各项政策措施
(1)继续执行1993年全省海洋工作会议以来,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扶持海洋产业发展,加快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科技兴海力度,搞活对外贸易,发展对台小额贸易,扩大海岛地区经济管理权限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今后,除依据国家政策需作调整的以 1 / 3
外,已出台的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各地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抓好落实。
二、支持开发海洋资源,加快海洋产业发展
(2)把海洋渔业作为近期海洋产业开发的突破口。海洋渔业发展要主攻养殖,开拓远洋,深化加工,搞活流通,坚持捕养加并举,渔工贸结合,切实推进渔业产业化。同时,大力发展港口海运、加工贸易和转口贸易、海洋旅游、海洋功能食品和海洋药物,以及临港型工业,努力形成我省海洋产业跨世纪发展的新优势。
(3)积极扶持浅海滩涂养殖。“九五”后三年,全省要新增浅海滩涂养殖和海水网箱养殖30万亩(只)。凡纳入省海水养殖规划的新开发项目,每亩(网箱以只为单位)一次性给予贷款贴息100元,省和县(市)财政各分担50%。对开发荒滩、荒水和废弃盐田养殖项目,自有收入年份起免征三年农业特产税。对省规划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苗种场,其农业特产税征收后余额返还。
(4)有重点地鼓励发展远洋渔业。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远洋渔业的组织和指导,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一二家对外统一联系、对内统一服务的集团公司;鼓励规模较小的远洋渔业企业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形式走联合发展的道路,提高远洋渔业的组织化程度,切实改变目前多头对外、小而散的状况。“九五”后三年,省财政每年安排400万元用于鼓励发展远洋渔业,其中300万元用于新渔场开发等方面的贷款贴息,100万元用于技术培训等;安排一定的支农周转金,用于省重点扶持的远洋渔业项目的渔船购建和远洋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市县财政也应作出相应安排。远洋渔业所需外汇及配套资金,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申请设立渔需物品保税库。
(5)大力扶持发展一批从事海水产品加工和流通的龙头企业。沿海市县要选择一批经济效益较好、与捕捞和养殖户联系较为紧密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渔业龙头企业享受省委(1998)9号文件中有关扶植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省有关部门要在沿海地区特别是海岛县选择若干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的企业,列入省“百龙工程”,这类企业除享受一般 2 / 3
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外,省财政给予专项贴息资金扶持,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新产品开发、建立养殖生产基地和水产品销售网络等项目的贷款贴息;企业所需的海水产品收购资金,金融部门应予优先安排;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征收后由当地财政视财力可能,给予部分返还或全部返还。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龙头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酌情减征或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6)加强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省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做好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的规划,加强行业指导和管理,重点扶持若干个布局合理、辐射全国、面向世界的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省里确定的重点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可视作省重点工程,优先安排用地,其征(使)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可按最低标准执行。
(7)充分发挥港口资源优势,努力发展海洋运输业和临港型工业。要把宁波至舟山港域的开发建设作为重中之重,按照国家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组合港的指示精神,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功能互补,避免重复建设;加快温台港口群和杭州湾北岸乍浦港的统筹规划与开发建设。大力推行联船东、联货主的“双联”开发,鼓励建设公用码头;对港区周边一定区域的土地,可实行有偿使用,允许和支持港口企业进行综合开发。进一步加强港口集疏运网络和揽货系统建设,支持以现有省级海运企业为骨干、沿海市县航运企业为基础,通过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组建海运船队。积极探索与中远公司和香港等地船公司的合作,开拓远洋航线。
要在宁波滨海地区、杭州湾北岸、温州七里和浙江中部沿海等临港区域选择发展电力、石化、钢铁和修造船等产业。这些产业领域应大力吸引国内外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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