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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条例(201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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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条例(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加强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参考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活动以及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参考一】:《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从事房地产开发及其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参考二】:《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参考三】:《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定义)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建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交付使用的行为。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参考一】:《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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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行业管理和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房地产开发建设相关管理工作。

【依据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依据二】:《中共天津市委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工作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秘密)三、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七)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和综合协调;编制房地产年度投资计划;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备案和核准;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对商品房项目资本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及信用监督管理;负责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参与房屋拆迁和住房保障政策制定。

第五条(开发原则) 房地产开发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鼓励集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发展节能和绿色建筑,推行住宅产业化,建设生态宜居的工作生活环境。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

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参考一】:《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注重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突出技术创新,开发建设节能环保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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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二】:《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本市采取优惠措施扶持发展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本市支持经济、适用、节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建设,鼓励发展成品住宅,推行住宅产业化。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开发资质) 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依法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第七条)(设立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000万元(含)以上的货币资金作为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中级技术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中级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除按前款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市政府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做出调整。

【依据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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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参考一】:《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在本市申请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具有3000万元(含)以上的货币资金作为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企业设立程序) 在本市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许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外商在本市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依据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参考一】:《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第五条 在本市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当到市建设交通委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予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 外商在本市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九条(资质等级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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