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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条例(201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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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 三、重点任务(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2.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

第二十三条(项目开发建设方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选址意见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要求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一】:《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内容) 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开竣工时间、工程进度安排、资金筹措方案、开发期数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种类、规模及进度安排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与开发规模不匹配的,应当组织好分期开发。分期开发的项目,应明确分期区域划分、每期建设内容和建设时序。

【依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参考一】:《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定开发建设方案,载明项目性质、规模、开发期数、开工竣工时间、开发进度,明确拟建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并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当分别报送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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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开发建设方案。未报送开发建设方案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

开发建设方案有调整的,开发企业应当在方案调整后10日内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二】:《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基本情况(附表)。 (二)建设工程的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

(三)住宅小区分期建设时,建设方案还应当包括: 1、分期的区域划分,区域界限,建设时序; 2、每期区域内的住宅栋号及每栋建筑面积; 3、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功能及建筑名称; 4、每期工程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及建设进度安排; 5、每期工程的招标和竣工验收计划。

第二十五条(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 2、土地出让合同或选址意见书; 3、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4、已签订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合同; 5、项目资本金证明文件。

对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方案调整)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确需调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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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部门把关)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通知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本金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本金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依据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参考一】:《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十的项目资本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时,应当提供商品房项目资本金证明。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经批准后,资本金应当用于本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项目资本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参考二】:《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项目资本金实行银行专户监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本金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手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与动态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备案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和项目手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负责人;

2、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房地

产行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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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相关

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对规划验收、销售许可证的发放、贷款发放、预售资金使用等管理环节的管控。

【依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一】:《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项目手册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报《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将主要事项如实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按季度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手册记录的内容进行定期检查。经审核后的项目手册作为资质动态管理、项目资本金监管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第四章 配套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参考一】:《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用地范围内配套的实施)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范围以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和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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