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类税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证明; (三)专业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工程投资评估文件; (四)受让人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项目资本金证明文件;
(五)银行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的结算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条 ()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出具项目转让备案手续,并抄送相关管理部门。
未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手续的,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管理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建设主体变更手续。
第四十六条(在建房地产项目转让形式)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挂牌面向社会公开转让。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可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挂牌面向社会公开转让,也可由交易双方协议转让。
【参考一】:《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
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也可以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进行。
第四十七条(责权转移) 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后,与项目相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应继续组织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后续建设。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依据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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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臵的,原拆迁补偿安臵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参考一】:《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时,与开发项目有关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臵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原拆迁补偿安臵协议中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自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四十八条(股权转让限制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变相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导致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转让手续前,应书面征求规划、国土房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名下没有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可以允许其转让股权。对于名下仍有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应参照前款规定先办理在建项目转让手续后,方可进行股权转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参考一】:《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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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参考一】:《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等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一】:《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核定或者延续等手续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执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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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依据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一】:《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手续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处以转让交易金额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依据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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