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一】:《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转让方和受让方所签转让合同交易金额的1%以上2%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借项目联建变相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开发建设方案备案手续从事项目建设的,或者擅自变更开发建设方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况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一】:《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明确企业解散后股东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安全责任承担方式的;
(二)未办理开发建设方案备案手续的,或者擅自变更开发建设方案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的; (五)联合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办理联合建设备案手续的;
(六)在交付房屋时不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的,或者未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条件变更,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及不按基本建设程序违法开发建设的,视情况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对于被撤销房地产资质证书的企业,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减房地产开发经营范围。
【依据一】:《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条件变更,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视情况由市建设交通委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注销、撤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管理部门可对其房地产开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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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立项、用地、规划、建设、预售许可、贷款等予以限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被撤销资质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自被撤销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参考一】:《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管理部门可对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建设、预售许可、贷款等予以限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自被吊销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考一】:《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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