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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1 13:03:30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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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应建立、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 第三条 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合呆滞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其中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是风险分类中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 次级类贷款系指贷款的缺陷已经很明显,依靠借款人正常经营收入已不能保证足额偿还贷款,只有通过出售、变卖资产或对外融资、或执行担保才有可能保证贷款的归还。

可疑类贷款系指贷款已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还不能确定。

损失类贷款系指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或虽然能够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已微乎其微。 以上各项不良贷款的界定标准如有变动,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不良贷款的登记、监控。

一、支行信贷部门,应按各类不良贷款,分别建立台帐(不良贷款总帐附式二、不良贷款明细帐附式三),并逐户、逐笔登记,在发出“不良贷款通知单”及收到会计部门转入、收回或核销贷款通知单时,应及时逐笔分类登记不良贷款台帐。每月终了,支行须认真编制不良贷款监控月报,二日内报总行。

二、按期限标准认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在规定期限次日,转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管理。

三、按质量标准认定的呆滞贷款、呆帐贷款,支行确定后,经总部资产保全部认定,转为呆滞贷款、呆帐贷款,并填制“不良贷款通知单”(附式一)一式三联,一联信贷部门留存,一联通知会计部门,一联送总部资产保全部。

四、总部信贷管理部对支行的不良贷款进行实时监控。对报送的不良贷款监控报表进行汇总,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部门。

支行发生每一笔不良贷款均需及时派专人向总部信贷管理部汇报情况。

第三章 不良贷款的清收

第五条 总部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是全行不良资产清收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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