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申请报监手续,承包监理单位在签订合同7天内,由总监办组织向业主提交相关报监资料。签订合同14天内提出施工总体进度计划。
第二条 签订合同14天内完成导线点、水准点复测和原地面测量工作。
第三条 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人员设备、材料进场,完成驻地建设。开工10日内完成工地试验建设工作,标养室达到使用要求。
第四条 合同签订后14天内完成部分分项的开工申请、施工方案报批、原材料使用申请,把关试验的报批工作。重要的分项工程(试验段、路面基层、沥青路面。桥涵的桥面、吊梁、涵洞的施工方案,总监办批准后,开工3天前,报项目办审查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总监办核查开工条件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在合同签订7日内签发总体开工令,开工令下达7日内施工单位应及时开工。
第六条 建立工地例会制度,业主将定期召开工地例会,对承包商上期工程进度、质量、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述,提出存在问题,落实下期工程进度。
不定期召开施工质量、进度、安全、交底等专题会议。
第六章 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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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工程质量目标要求
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分部单位工程及建设项目为合格,工程质量综合评定不低于90分。
第二条 工程管理目标是“强化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监理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能良好运转,以强化对工程的管理与控制。
第四条 开工管理控制。各分项工程开工应先报开工申请与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重要工程(试验段、路面基层、沥青面层、桥梁的桥面、涵洞)的施工方案,总监办批准后,开工3天前报项目管理办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原材料管理控制,用于本工程的二灰稳定粒料、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厂家,应具有监督站备案资质,并由业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现场考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不予采用,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
第六条 试验检测控制 监理对施工项目应按规定频率进行检测,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二灰稳定材料、沥青混合料、混凝土施工、砌筑砂浆等项目应按规定取样做把关试验,不合格者应返工处理。业主将按监理抽检的一定频率随机抽检,不合格者做返工处理。
第七条 有见证取样送检控制 有见证取样送检的项目,送检程序、见证人管理等应符合分局招标文件要求;有见证取样频率不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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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试验总数的3%,试验总数在7次以下,送样不得少于2次。重要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确定增加见证取样次数。未经有见证取样证明合格的项目,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委托法定监理单位检测,就发生项目承包人自负。
第八条 测量检测控制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前的施工放线、轴线偏位、平面位置进行复核测量,分项工程验收进行成品测量,以保证施工精度。工程验收做验收测量控制,保证产品合格。
第九条 巡视检查控制 业主代表应经常巡视现场,进行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问题不过夜。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控制 工程竣工验收前要求监理工程师组织预验收,对分项工程有严重缺陷或评定分数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必须做返工处理。如果评定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加固补强、调测满足设计要求后,可以重新评定其等级。但计算分部工程时,评分值时按其复评分值的90%计算。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质量控制
监理工程师对本工程施工质量通病和易发生病害的施工项目应确定为控制要点加以重点控制。如:高填方路基沉降和路基处理超强沉降;沥青路面平整度和沥青路面早期破损;公路桥头及伸缩缝处跳车;小构件与防护工程表面粗糙。对这些项目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制定措施加以预防,以保证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管理流程图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开工准备 15
编制进度计划 驻地监理审批 总监理工程师审 召开首次工地会 Y N 分项工程开工 业主管理、巡视 N 监理管理、旁站 承包人自检 Y 承包人开工准备 N 提交报验单 承包人开工准备 驻地监理验收 Y 申请中间交工 项目管理部审批 Y 总监办审批 N 承包人申请计量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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