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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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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修订)

【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发文字号】财会[2010]21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0.11.01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财会[2010]21号 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的规定使用函证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诉讼和索赔事项实施询问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 1 / 3

据的具体考虑》规定了有关诉讼和索赔的审计程序。

第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规定,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判断审计证据可靠性的一般原则包括:

(一)从被审计单位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二)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以文件记录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以函证方式直接从被询证者获取的审计证据,比被审计单位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第四条 下列审计准则明确了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性: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总体应对措施,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将函证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定,评估的风险越高,需要获取越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为此,注册会计师可以增加审计证据的数量或者获取更相关、更可靠的审计证据,或将两种方式结合使用。例如,注册会计师更加重视直接从第三方获取审计证据,或从不同的独立来源获取相互印 2 / 3

证的审计证据。实施函证程序,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获取可靠性高的审计证据,以应对

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特别风险。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规定,针对由于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更多的相互印证的信息。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规定,通过函证等方式从独立来源获取的相互印证的信息,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从会计记录或管理层书面声明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保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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