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 -
二、本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因从业人员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从业人员的紧急撤离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紧急撤离权的规定。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业人员的紧急撤离权,是指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享有的停止作业者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五、事故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请求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是关于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享有有关赔偿权利的规定。
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六、从业人员应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是关于从业人员遵章守制、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一、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章守制,服从管理。 二、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是关于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一、伤亡事故的发生,不外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种原因。其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减少伤亡事故的主要措施。
二、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
三、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多种多样,如组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班。
八、从业人员对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是关于从业人员对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依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的方针。
九、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是关于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工会有权对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提出意见。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的权利,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提出建议的权利。
1、《工会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时,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三、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工会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权利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利益,工会作为职工群众组织有权关心和参与,应有权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地方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是关于县级发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应履行的主要职责的规定。
一、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是宪法规定的原则。
1、依照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产生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根椐本行政区域区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所谓 事故隐患 ,是指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场所、设施、设备、原材料等)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违章操作),以及管理上的缺陷。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审批、验收等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审批、验收等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
一、本条所讲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是指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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