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西藏自治区对外开放水平,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引进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着力推动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者来西藏自治区投资兴业。
第三条 投资者在自治区投资的领域和行业,除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限制类或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的淘汰类产业外,其他领域和行业实行全面放开政策。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外各类投资者在自治区境内(含格尔木藏青工业园)投资兴办企业和其他项目,并在自治区境内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二章 投资产业导向
第五条 西藏自治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重点支持以下产业发展:
(一)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特色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发展规模养殖业、木本油料种植业和青稞、牦牛、藏系绵羊、藏猪、藏鸡、林下资源等优势农牧林产品的深加工和开发建设。
(二)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优势矿产业、旅游业、绿色食(饮)品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建筑建材业、节能环保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开发经营。
(三)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参与交通、能源、水利、通信、城(镇)公共设施等开发建设。鼓励全面参与服务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多式联运等。鼓励发展经纪代理和中介服务、技术服务、现代服务。
(四)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金融、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养老等社会事业。
(五)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与自治区科研、教学机构合资、合作,进行科研开发和设立研发中心。设立行业性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
第三章 投资经营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可采取下列投资经营方式 (一)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
(二)对自治区国有企业实行改制和改组(包括租赁、收购、托管、兼并及参股、控股或组建集团);
(三)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技术承包; (四)开展补偿贸易和加工贸易;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财政优惠政策
(一)在西藏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年度所缴各类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不含查补税款)总额达到200万元,并在我区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按《西藏自治区企业发展激励办法(暂行)》(藏政办发?2009?95号)第七条享受激励政策。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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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年缴税享受相应激励
企业年缴纳各类税收总额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采用超额累进办法,以上一年度企业缴纳各类税收总额为基数抵扣后,按激励比例计算激励资金(上一年度缴纳各类税收总额未达到200万元的,以200万元为基数抵扣)。考核激励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年缴纳各类税额的16%(40%×40%)。
企业年缴纳各类税额超基数部分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60%。
2. 企业年新增在西藏自治区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享受相应激励(不含各级政府投入的资金)
激励资金=企业年缴纳各类税收金额×40%×3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当年新增在西藏自治区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100%。
3. 企业新吸纳就业享受相应激励
激励资金=企业年缴纳各类税收金额×40%×3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当年新吸纳50名以上西藏籍员工,并与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100%。
(二)在西藏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西藏自治区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可按照《西藏自治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激励办法(试行)》(藏政办发?2009?96号)第六条规定,享受激励政策。具体激励办法如下:
1. 按企业年缴税享受相应激励
激励资金=企业高管年个人所得税缴税额×2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年纳税各类税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100%。
2. 按企业新吸纳西藏籍员工人数享受相应激励
激励资金=企业高管年个人所得税缴税额×3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当年新吸纳30名以上西藏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100%。
3. 按企业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各级政府投入的资金)增长享受相应激励
激励资金=企业高管年个人所得税缴税额×2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当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较上年度增长40%(含40%)以上的,激励比例为100%。
4. 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享受相应激励
激励资金=企业高管年个人所得税缴税额×3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较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5%(含25%)以上的,激励比例为100%。
(三)西藏自治区专设产业与企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西藏自治区产业与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藏财企字?2011?3号)规定的额度,支持产业和企业改革发展。
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部分,采取财政补贴形式统筹安排使用;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采取有偿使用方式的,单个项目安排资金一般为1000万元;采取无偿使用方式的,单个项目安排的资金一般为300万元;采取信托贷款和投资补助形式支持的,信托贷款或投资补助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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