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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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亮化、抗震、防雷、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水务、燃气、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仍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民防、园林、城管、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应当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目标,保持武汉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江、湖、山、城”的自然生态格局,体现低碳环保、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综合防灾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的作用,创造特色鲜明的城市空间形态,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五条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集约利用、
整体实施的原则,除公益性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应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其中,居住项目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项目应不小于8000平方米,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设项目除外:
(壹)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开发建设完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
(二)街区内邻近用地为市政公用、公益设施等,且实施特殊功能控制不宜扩大、合且实施的;
(三)中心城区零星合法建筑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未压占规划“五线”(即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且所在地区政府出具不具备纳入征收范围条件说明的;
(四)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
(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 第七条用地建设强度指标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武汉市用地建设强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要求,经技术论证后确定。
武汉市用地建设强度管理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单位总平面规划及有关规划要求,优先选址在现状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区域。特殊地段的建设项目选址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壹)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范围内,应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不得破坏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和建筑风格等应当和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在湖边、山边、江边等“三边”地区,应当注重保护自然山水风貌、塑造特色城市景观,临“三边”地区新建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建筑面宽、后退绿(蓝)线距离等方面应满足本市有关规定;
(三)在规划确定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壹般应当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建、建筑退让、规划控制绿化带、公共通道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
居住项目的规划条件除明确前款规定的内容外,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建筑户型比例、保障性住房配建等建设要求。
第十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壹规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且符合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要求。
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主导功能、建设范围、建筑规模、竖向分层等控制性要求,且对建设起止深度、出入口设置、连通方式等提出建议性要求。
第十壹条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统壹规划建设的原则,确因先期建设仍建房或者实现城市建设计划目标等需要分期实施的,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统壹规划后可分期实施建设:
(壹)各期用地均独立成宗、具备可开发建设的条件; (二)优先建设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商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三)各期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同壹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俩块或多块用地,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壹规划建设:
(壹)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满足用地兼容性的要求; (二)总建设规模不突破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 (三)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且宗后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变,且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不同建设单位的相邻地块,在各土地权属单位协商壹致的情况下统壹规划建设的,应保证各地块指标不发生变化。
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十三条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以及临江、临湖、临山地区建筑物的建筑界面应当协调有序,主要生态景观廊道应保证视线通透。
第十四条集中建设区域内,规划建筑布局应当遵循高低错落、丰富变化的空间群体关系。
临城市主干道沿线,或位于中央商务区内的住宅建筑,其建筑外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
第十五条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壹)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米;
(二)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0米之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70米;
(三)临城市主干路壹线的,建筑高度在20米及之上的建筑物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其规划用地临路壹侧宽度的60%;
(四)临江壹线的,建筑高度在20米及之上的建筑物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其规划用地临江壹侧宽度的50%;
(五)临湖、临山地区壹线的,建筑物的最大连续展开面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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