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原则上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的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时,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签证的办理还应当符合有关管理机构的程序规定。”
按照以上规定,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医院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医院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第三条工程开工前,基建科、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基建科以书面方式通知施工单位。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基建科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四条设计变更,是指由于现场条件的变化或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或由于医院提出要求等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一)设计变更的确定。由基建科组织,设计单位、施工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论证后,出具变更意见书,并以书面报告附变更意见书(包括原因或依据、内容及范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预算的增减及工期影响)的形式报医院领导审批。
(二)设计变更的实施。基建科按相关程序审核同意后,由基建科交由原设计单位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施工监理对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核实后,由施工监理对施工单位下达工程变更令,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条件和事实情况,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基建科与施工单位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基建科、施工单位、施工监理现场工程师签名并加盖公章。
(一)工程现场签证文件的内容: 工程现场签证内容必须规范、齐全、具体。 1、签证应按统一格式填写、编号。 2、说明发生地点、事由、处理方案。
3、草图及尺寸、必要的照片资料(隐蔽工程必须附)。 4、工程量计算书、预算书。 (二)签证方案的确定
基建科组织方案的分析、论证工作,经施工单位上报、施工监理、基建科逐级审核、签字、盖章。上报的方案需附工程费用预算。
(三)计量与费用的确定(按照量价分离审核原则) 1、方案确定后,基建科负责组织实施。
2、施工监理根据合同的规定和项目管理程序负责工程计量的确认和审核工作。
3、计量完成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规定的时效及时将签证单、工程量计算书、预算书上报施工监理、基建科审核。
4、根据审批权限医院分管领导对审核后的工程签证进行审批。 (四)无效签证
1、资料不全、不规范、不具体的签证。 2、方案未经许可的签证。
3、隐蔽前未经会签、认定的签证。
4、超过时效的签证(工程完成并检验合格后7日内及隐蔽工程覆盖前为有效)。
5、超出批复方案要求及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签证。 (五)各有关单位职责:
1、施工单位:在实施前两周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报送变更签证申请。 2、施工监理:负责审核变更签证对工期、进度、质量、费用的影响,并将意见报送基建科审核。
3、基建科:根据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建议提出方案审批意见和核价意见。 第六条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审批权限:
(一)预算1万元—10万元:施工监理、基建科复核,基建科报医院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批。
(二)预算10万元—50万元:施工监理、基建科复核,基建科报医院分管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三)在上述基础上,分管领导审批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的5%(含,下同),主管领导审批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的10%,院长办公会审批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的15%。
第七条所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有文字记载,紧急情况下经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口头认可的,事后必须在7日内补齐有关手续。
第八条在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基建科、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基建科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并归档,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九条如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涉及工程价款索赔的,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索赔程序申报、审批后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明确停工、窝工的时间、涉及的人员和费用计算办法。基建科、施工监理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和时限办理现场签证手续。在停工、窝工事件发生当日起14天内,施工单位未提出
现场签证的,视为该事件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
第十条本办法由基建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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