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乙方分3次交货,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每次交货后甲方在6天内付款。4月底,甲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经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不相符。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则提出,该批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由个体裁缝独立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乙方于5月初与某大公司签订了出口服装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转给个体裁缝。 试分析:
(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2)定作合同转让中要注意什么问题? (3)此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53条。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裁缝独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
(2)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
(3)本案应如下处理:解除定作合同。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适当补偿。
35.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999年10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某太阳能发电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2000年4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 试分析:
(1)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2)本案是否适用新《合同法》?
(3)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 (4)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答题要点:
(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本案适用新《合同法》。因为《合同法》的施行日期是1999年10月1日,本案当事人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时间是1999年10月15日。
(3)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因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4)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太阳能发电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
36.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某农药厂转让一种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在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一再要求下,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了在某农药厂使用该项技术秘密时,不得对该项技术秘密做任何技术改进。后某农药厂在使用该项技术秘密中为了适应生产条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对该项技术作了改进。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听到后以某农药厂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试分析:
(1)法院会支持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吗? (2)请阐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答题要点:
(1)法院应依照《合同法》第343条的规定驳回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2)《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与某农药厂在所订立的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转让技术合同中,约定了受让人不得对技术作任何改进的条款。该条款实质上是对技术进步的一种限制,不利于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无效条款。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起诉理由即无有效合同依据,又无任何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37.某汽车制造厂于1998年3月10日经由铁路某站托运10辆汽车,收货人为某汽车销售商。货物到站后,车站前后三次通知某汽车销售商领取货物,某汽车销售商既不拒绝也不领取。随后,车站又通知托运人某汽车制造厂来车站处理,托运人也未前来处理。直到1998年底,某汽车制造厂才来车站要求提取货物。车站根据规定核收保管费近万元,某汽车制造厂拒绝支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本案中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无法律依据? (2)本案中应由谁负支付保管费的责任? 答题要点:
(1)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法律依据。因为《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等费用。”承运人某车站已按规定通知收货人和托运人,要求及时处理货物,收货人和托运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有理由核收保管费。
(2)本案中承运人已经通知了收货人和托运人前来提取货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应负有支付保管费责任,托运人可以先期支付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再向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追偿逾期提货的保管费。
38.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99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
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前景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元。前景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
赵某认为前景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
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 试分析:
(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2)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说明理由。 (3)前景仓库留置所有货物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题要点:
(1)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2)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
(3)但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39.A橡胶集团公司委托B进出口公司从美国C公司进口一套橡胶拉延机生产线。B进出口公司根据A橡胶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要求与技术要求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于2002年5月25日交货。5月20日C公司将设备交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定的厂房,并派人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导安装。设备安装完毕,于6月1日试运行,经过再三调试,至8月中旬设备运转仍不正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胶制品,无法达到合同的技术标准要求。后经专家鉴定,该设备在生产和设计中出现缺陷,不可能用中国原料生产出合格产品。
为此,A橡胶集团公司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赔偿其损失。C公司辩称:合同的主体是B进出口公司,A橡胶集团公司无权起诉。另外合同签订地是在香港,中国法院无管辖权。 试分析:
(1)请分析该案件中的合同关系。
(2)C公司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3)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题要点:
(1)本案中A橡胶集团公司是委托人,B进出口公司是受托人,美国C公司是第三人。《合同法》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因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可直接向第三人即美国C公司行使索赔权。 (2)C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C公司将合同标的运抵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厂房,并指导设备安装,就已经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履行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3)中国法院可以运用中国《合同法》对C公司因生产和设计上的缺陷过错,判处C公司赔偿A橡胶集团公司损失。
40.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依合同约定执行国家定价,并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市场上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乙贸易公司提出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乙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依此法律规定乙贸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的货款。
(2)法院应判决乙方:首先,继续履行合同;其次,按合同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支付的货款;最后,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 41、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研究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998年8 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台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丈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 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启享有成果使用权。2000 年4 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
试分析:
1 我国《 合同法》 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2 依我国《 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3 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答题要点:
1 .我国于1999 年3 月15 日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导,该法的第339条对本案所述悄形做了明确规定.( 3 分)”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分)”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分)2 .依《 合同法》 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 3 分)因为,《 台同法》 第339 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中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拐分)
3 .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3 分)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 42、甲建筑公司与乙特种钢厂达成日头协议,由乙特种钢厂在半年之内供应甲建筑公司100 吨镀锌钢管。三个月后,乙特种钢厂以原定镀锌钢管的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建筑公司表示同念,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特种钢厂将不能按期供货.甲建筑公司表示反对,井声称,如乙特种钢)一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 .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有无法律效力?2 为什么? 答题要点:
1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3 分)
2 《 合同法》 第10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而形式、口 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 分)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而形式的,应当采川书面形式。”( 2 分)此案中当事人汀立的购买镀锌钢管的合同采用了!口头形式.按现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川书而形式的,应当采用书而形式。(3 分)此案是关于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2 分)按照国务院《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第4 条的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而形式。(3 分)此案当事人订立的买实工字钢的合同不是即时清结的合问,不能采用口头协议,而应当采用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2 分)由于双方未采用法定的一由旬合同形式.合同没有成立,双方的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3 分) 43、某机床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所需,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车床设备双方本应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识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多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雀同无效,并退货。 试分析:
1 .甲方的要求,即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 .为什么?3 .此案应如何处理?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 .合同法第36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 分)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有效。(4 分)
3 .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2 分)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 3 分)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无效。 44、1 . 1997年1月20日,某纺织厂一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与1998年2月20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支付价款8 万元,并于签订合同的6 个月后于1997 年7 月20 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1998 年1 月20 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工998 年2 月20 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3 月10 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1998 年3 月10 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 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给面料1000 米,总价款9 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 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 万元价款。1998 年6 月1 。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试分析: ( 1 )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 )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3 )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答题要点:
( 1 )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 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 2 )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 合同法》 第96 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 3 )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5、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前进农药厂转让一种高效氯氰菊酷制备技术秘密。在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一再要求下,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了在前进农药厂使用该项技术秘密时,不得对该项技术秘密做任何技术改进口后前进农药厂在使用该项技术秘密中为了适应生产条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对该项技术作了改进。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听到后以前进农药厂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试分析:
( 1 )法院会支持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吗? ( 2 )请阐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答题要点: ( l )法院应依照《 合同法》 第343 条的规定驳回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2 分)( 2 )《 合同法》 第343 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竟争和技术发展。”( 3 分)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与前进农药厂在所订立的高效氯氰菊醋制备技术秘密转让技术合同中,约定了受让人不得对技术作任何改进的条款。该条款实质上是对技术进步的一种限制,不利于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无效条款。(4 分)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起诉理由即无有效合同依据,又无任何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46、中学生赵某,16 周岁,身高175 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 万元,双
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不久,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请结合所学的合同法学理论说明理由。 答题妥点:
1 .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我国《 民法通则》 第11条第2 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 分)我国《 合同法》 第9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1 分)以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 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 分)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l 分)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 2 分)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47、甲粮油公司与某农场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农场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供应玉米三十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农场表示愿意以每吨20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玉米,农场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公司的玉米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玉米给甲公司。甲公司要求农场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玉米,农场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不同意,坚持要求农场履行合同。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公司如果要求农场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农场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答题要点:
1 .甲公司要求农场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1 分)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农场供应甲公司玉米30吨,现农场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公司有权要求继续供货。(2 分)2 .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玉米,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农场继续供货。《合同法》 第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分)
3 .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农场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4 分)
48、甲家电城3月份欲从乙电视机厂购进某型号电视机100台,每台2800元,共计28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20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8万货款。同年4月中旬乙电视机厂送来某型号电视机100台,甲家电城按照约定先支付20万元,余下的8万元待电视机销售后再付。6月初乙电视机厂想在甲家电城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l 年,自同年6月1日起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月租金2万,共计24万元。由乙电视机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9月1日是乙电视机厂交付祖金的时间,乙电视机厂通知甲家电城,称用应收甲家电城的8万元电视机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6月1日到9月1日的租金。 试分析:
( 1 )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电视机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2 )为什么? 答题要点:
( 1 )乙电视机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2 分)该案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 1 分)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彼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2 分)
( 2 )我国《 合同法》 第”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演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2 分)本案中,甲家电城与乙电视机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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