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必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监督,包括:监督和指导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 卫生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 1.5 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制度 (a)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中国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中国强制认证实现统一目录、统一标准、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中国强制认证标志(CCC)实施后,取代原来实行的「长城CCEE」标志和\标志。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标志。),认证标志是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新、老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b) 涉及强制认证(CCC)标志的产品
被列入第一批强制执行范围内的产品共19大类,132种产品。 电线电缆(共5种)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共6种) 低压电器(共9种) 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电动工具(共16种) 电焊机(共15种)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 资讯技术设备(共12种)
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安全玻璃(共3种) 乳胶制品(共1种) 农机产品(共1种) 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消防产品(共3种)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2005年增加
装饰装修产品(共3种)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4种,包括第一批目录中的1种) 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共11种)--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2006年3月1日起对童车、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2007年6月1日起,这六类产品凡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强制性产品目录可登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 http://www.cnca.gov.cn/cnca/rdht/qzxcprz/rzml/default.shtml (c). 强制认证(CCC)标志申请流程 认证申请和受理; 型式试验; 工厂审查; 抽样检测;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1.6 检验检疫鉴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物件外,对外贸易关系人、国外机构、执法司法仲裁机构,可以委托或指定检验检疫局,对出入境货物、动植物及其包装、运载工具和装运技术条件等进行检验检疫或鉴定,并签发有关证书,作为办理入出境货物交接、计费、通关、计纳税、索赔、仲裁等的有效凭证。 3.1.7 一般原产地证与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官方机构,同时也是中国政府授权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唯一机构。出口企业可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 3.1.8 出入境检验检疫与加工贸易
(a) 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来图来样制作的进出口商品检验
对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进出口商品,由商品所有方或委托加工单位自行检验,如有争议,可申请商检机构办理鉴定业务。对来样来图制作,如原材料、零部件均由国外提供的,仍按来料加工同样办理;如国外只提供来样、来图而有关原材料和零部件均由国内生产加工方负责的,则等同于一般进口贸易,按商检机构一般进出口商品检
验规定要求办理,即属于《目录》内的商品,必须向商检机构报验,由商检机构负责检验出证,对于《目录》外的出口商品,由企业自行检验合格后出口;如来样来图方与生产加工方有争议的,可申请商检机构办理鉴定业务。 (b) 外资企业生产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内销产品办理检验手续
商检机构对外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产品,凡在中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应视同进口,在销售前应向商检机构办理一次性登记手续,但如登记后产品的品种规格、所用原材料及产品质量成份等有变化时、必须重新登记。
对于《目录》内的内销产品,凡涉及安全或卫生方面的,销售前必须向商检机构或国家主管部门报验、经检合格发给合格证明后才可销售。
商检机构对上述各类内销产品,得视情需要,随时进行必要的下厂抽查检验,市场抽样调查,对产品质量低劣、重量、数量不足、包装不良或不符合检验标准规定而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产品,签发\不准销售通知书\,不准在中国境内销售。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