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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宗地属性信息及相关地籍要素从原城调成果数据库中统一改造、导入集调数据库。
在提交入库成果时,作业队伍应同时提交北京市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新旧宗地号对照表。
2.对城镇地籍调查时未单独设宗的铁路、公路、水系、绿地等用地进行补充调查。 按照不破街坊的原则分别设置宗地,建立调查档案,确保实现本辖区内的宗地全覆盖。
不必履行指界手续,可充分利用城调成果数据,采取内外业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理。 可以按照不同情况给予特定的权利人名称,填写地籍调查表,不必填写申请表。如道路等权利人统一按归属到“北京市某某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3.原城镇地籍调查完成后因危改拆迁、道路改造等原因造成成片用地现状发生显著变化的宗地重新进行调查。
现状已经拆迁完毕并已确定使用权人的,要重新地籍调查,进行现场指界、测量;已经登记发证且测量成果符合要求的,可以直接引用登记发证成果;
现状已经拆迁完毕但尚未确定使用权人或者即将拆迁的区域,可暂时按照拆迁地块外围界线确定权属界线,按照地形地物范围划分为一宗地或几宗地进行处理。
4.特殊情况
由于此次调查工期紧、任务重,对原城镇地籍调查完成后街坊内个别宗地发生变化的,可暂时不进行调查,直接按照原城调成果进行数据处理,待日后日常发证时再进行变更处理。
(七)地籍编码体系
1.本次地籍调查采用5级,14位编码,即:区(2位)、街道(2位)、街坊(3位)、宗地(3位)、为和北京市集体土地地籍调查保持一致加注“0000”。
编码规则为:
××——××——×××———×××——×××× 区街道街坊国有土地“0000” 使用权宗地
2.国有铁路、公路、水域等国有公共用地被街坊分割后单独设宗,并按以上规则统一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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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争议区按宗地编码规则编码。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调查
1.原城镇地籍调查后新增或变化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工作程序进行。
2.原城镇地籍调查未变化宗地填写新旧宗地号对照表。
3.国有铁路、公路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铁路用地登记发证问题的复函》[1994]国土函字第9号和“北京市铁路用地申报、登记、发证试行办法”京地发[1994]93号进行。
4.国有河流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1992]国土[籍]字第11号“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切实搞好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工作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8]第894号和“北京市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实施办法”京房地权字[1998]180号进行。
5.有争议的土地按双方各自所指的界线划出争议区,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与调查员意见栏内记载争议情况,并在宗地草图上标绘。
(九)地籍调查表的填写内容
1.地籍调查表主要内容:
编号:地籍调查表封面的编号是本宗地的地籍编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土地使用权人名称:根据申请书进行核实后,以填写全称。单位名称以《北京市土地登记申请书》中的公章为准。
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港澳台、涉外、股份制或其他;个人住宅填写个人。
土地座落:根据地名办提供的名称进行现场核实后填写。
权属性质:根据权属分类填写至二级分类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大类标准,填写类别名称及编码。
预编地号:在外业调查工作开始前,根据基础图件资料,预先设定的地籍编号。 地号:是指本宗地的地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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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幅号:标注宗地最左下角所在1:500比例尺图幅的图幅号。
宗地面积:填写由测绘单位在测量完成后提供的面积,由调查人员填写。 宗地四至:填写相邻土地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如宗地外侧是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均填写地物名称;如宗地外侧是空地、荒滩等无法确定时,用相应准确的文字标注。
批准用途:填写经政府批准的土地用途,没有的按照申请书中的土地用途填写。 实际用途:填写经现场调查后宗地的主要用途。填写格式参照“关于采用《北京市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土地利用分类和编码》的通知(京国土籍函[2005]561号)”
使用期限:填写政府批准的使用期限。未规定期限的不用填写。 终止日期: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的终止时间,未明确的,不用填写。
共有权利人情况:此栏填写共有权利人的名称(填写全称)以及土地面积分摊原则;如因权利人名称字段过长填写不下时,可写简称;因权利人过多填写不下时,根据申请书编号顺序填写第一个权利人名称,后面加“等几人”;共有权利人情况栏填写不下时在“备注”栏中将详细情况填写清楚。没有的此栏填写“无”。土地面积分摊原则包括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按房基占地面积比例分摊、按独自使用面积分摊、以及协议分摊等。注明:土地面积分摊原则由所有权利人提交文字材料交权属登记人员备案。
土地他项权利:填写本宗地使用者或其他单位(个人)在本宗地的使用权以外的使用土地的限制条件和权利。没有的此栏填写“无”。
界址点号、界标种类、界址间距、界址线类别、界址线位置。
相邻宗地权利人及宗地号:填写邻宗地的宗地编号;没有相邻宗地时,填写道路、河流等地理名称或按“宗地四至”填写。
指界人姓名:个人指界时填写指界人名称并加盖名章(或按手印);单位指界时核验指界人身份,填写指界人名称并加盖名章(或公章)。没有相邻宗地时,不用签字盖章。
权属界址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一栏按不同情况填写,地籍测量记事一栏由测绘人员按实际情况填写,审核意见由审核人员填写地籍调查结果。
2.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1)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
(2)填写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加盖划改人员印章; (3)每宗新增或变更的宗地填写一份地籍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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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图形由铅笔绘制; 3.绘制宗地草图的内容和要求:
(1)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所在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际资料,地籍调查人员在现场绘制,必须保证权属清楚,界址准确,注记清晰规范。宗地草图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不能涂改,只能划改。
(2)宗地草图按约略比例,用2H~4H铅笔绘制,线条字迹清楚,注记字头大致向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的部位移位放大处理。宗地过大的草图另加附页绘制。
(3)宗地草图的内容要求如下: 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线、界址边长; 本宗地的门牌号;
宗地的外围轮廓线及文字说明;
与界址点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重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及相关信息如“层数”等;
相邻宗地的地籍编号和权利人名称; 地理名称包括道路、水系等;
指北线、丈量者名称、审核员名称以及绘图日期; 调查人员认为其他有必要填写的内容。
(十)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
1.目的和任务
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目的是对土地利用地类及其界线进行调查。 2.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土地分类
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土地分类系统采用《北京市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土地利用分类和编码》。
3.外业调查 4.准备工作 (1)工作底图
将外业实测的1:1000地籍图回放纸质图,作为外业调查工作底图。 (2)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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