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9.3.2 在黑暗条件下,使照明灯转入应急状态,用照度计测量地面的最低水平照度,该照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用照度计测量照度。
9.3.3 操作试验按钮或其他试验装置,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操作检查。
9.3.4 断开连续充电24h的消防应急灯具电源,使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开始记时;消防应急灯具主电指示灯应处于非点亮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秒表测量转换时间和应急工作时间。
9.3.5 使顺序闪亮形成导向光流的标志灯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其光流导向应与设计的疏散方向相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9.3.6 使有语音指示的标志灯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其语音应与设计相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听。
9.3.7 逐个切断各区域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分配电箱,该配电箱或分配电箱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9.3.8 对于设计有联动控制功能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输入联动控制信号,系统内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与联动控制信号相对应的工作状态,并应发出联动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9.3.9 对于设计有手动控制功能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操作手动控制机构,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操作消防控制室内的控制机构,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9.4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调试
9.4.1 分别在主电工作和应急工作状态下,观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主电显示、充电显示灯是否与生产企业的说明书相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操作检查。
9.4.2 操作手动应急转换控制机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该电源供电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均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操作检查。 9.4.3 断开主电电源,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该电源供电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均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操作检查、用秒表测量应急工作时间。 9.5 应急照明集中控制器的调试 9.5.1 操作控制功能,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任何消防应急灯具从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应有相应的状态指示和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时间。 9.5.2 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的功能。 9.5.3 断开任一消防应急灯具与应急照明控制器间连线,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显示故障部位。故障存在期间,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与此故障无关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9.5.4 断开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使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备电工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在备电工作时各种控制功能应不受影响,且能工作2h以上。 9.5.5 关闭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程序,系统内的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按设计的联动逻辑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操作检查。 9.6 系统功能调试
9.6.1 A类系统的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手动、自动转换装置,系统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 模拟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系统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9.6.2 B类系统的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系统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 模拟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系统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9.6.3 C类系统的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拟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相关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 对具有选择疏散路线的系统,模拟各种场景的火灾报警信号,系统应按照预定的疏散预案控制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选择的疏散路线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使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手动完成疏散预案。 9.6.4 D类系统的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拟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相关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系统内所有的消防应急灯具、消防应急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状态。
3 手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相关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4 对具有选择疏散路线的系统,模拟各种场景的火灾报警信号,系统应按照预定的疏散预案控制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选择的疏散路线应符合设计要求。 5 使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手动完成疏散预案。
10 系统验收
10.1 一般规定
10.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
要求进行资料核查,并填写相关记录。
10.1.2 工程验收应符合本节要求,并按规定填写记录。 10.1.3 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一般规定。
1 系统中各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系统中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照明灯、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控制器及相关设备的的接线、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应符合要求,系统内各类设备的接线中不应有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3 系统中各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工程各场所的照度应符合本规范3.2条要求。 检查数量: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全数检查;标志灯和照明灯每个规格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查,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10%的比例抽取、但不少于5台。
检查方法:目测,操作检查、照度计。 10.2 验收
10.2.1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灯的颜色、标志信息应符合GB17945的要求,指示方向应与设计方向一致。 2 使用的电池应与国家有关市场准入制度中的有效证明文件相符。 3 状态指示灯应正常。
4 连续3次操作试验机构,标志灯应能完成自动转换。 5 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其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查数量:每个规格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10%的比例抽取、但不少于5台。 检查方法:目测,操作检查。
10.2.2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灯的光源及隔热情况应符合要求。 2 使用的电池应与有效证明文件相符。 3 状态指示灯应正常。
4 连续3次按试验按钮,标志灯应能完成自动转换。 5 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其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6 安装区域的最低照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7 光源与电源分开设置的照明灯安装时,灯具安装位置应有清晰可见的消防应急灯具标示,电源的试验按钮和状态指示灯应可方便操作和观察。
检查数量: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者,按实 际安装数量10%的比例抽取、但不少于5台。
检查方法:目测,操作检查,用照度计测量该区域内最暗处的照度。 10.2.3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场所应符合要求。 2 供电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其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4 输出线路、分配电箱、输出电源负载应与设计相符,且不应连接与应急照明和疏散无关的负载或插座。
5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 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7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并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8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钮。
9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个输出支路均应单独保护,且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工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
10.2.4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安装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并显示应急启动时间。
3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
4 应急照明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短路时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除外)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能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5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有主、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并能实现主、备用电源的自动转换。且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正常工作2h。 6 当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工作状态(主电、充电、故障状态,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且在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之间连接线开路或短路时,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7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对本机及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音响器件进行功能检查。 8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使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强制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按钮。
9当某一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与应急照明控制器连接线开路、短路或接地时,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和应急电源的工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
10.2.5 系统功能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系统转入应急功能状态的控制应符合5.3条要求。 2 B类系统转入应急功能状态的控制应符合5.4条要求。 3 C类系统转入应急功能状态的控制应符合5.5条要求。 4 D类系统转入应急功能状态的控制应符合5.6条要求。 10.2.6 标志牌的验收应符合5.7条规定。
检查数量:实际安装数量在5只以下者,全部检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只者,按实 际安装数量10%的比例抽取、但不少于5只。 检查方法:目测。
10.2.7 系统供配电的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操作检查。
10.2.8 工程验收的组织和记录等应符合本规范基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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