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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介绍(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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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介绍(doc 10页)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违法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处非法所得5%罚款;

2、违法用地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处非法所得10%罚款;

3、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处非法所得25%罚款; 4、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的,处非法所得35%罚款。 二、破坏耕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

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限期内已改正或治理,但未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倍罚款;

2、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治理的,处耕地开垦费2倍罚款。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出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非法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

2、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

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 4、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 四、拒不交还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2、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

(1)非法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 (2)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

(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

(4)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 3、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1)用于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的,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2)用于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以外的其他非经营性用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3)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的,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未按规定或者协议交付土地的,由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

五、拒不履行土地开垦、复垦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限期内未改正,但已缴纳复垦费的,处土地复垦费0.5倍罚款; 2、限期内拒不复垦,又拒不缴纳复垦费的,处土地复垦费2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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