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安乐死及立法的积极意义
安乐死作为一种备受争议的死亡方式,现已成为一个国际化的问题。人处于极度的痛苦之中,是否应该实施安乐死,这是对人类道德底线的一种挑战。因此,我们不仅仅要抓住人性的弱点,更要去正确的理解死亡,不仅仅要加大人文关怀,更要从立法上给予支持。 一、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一词原意为?安逸死亡?、?快乐死亡?、?无痛苦死亡?。中国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
二、安乐死的种类
根据上述定义,安乐死并不是生与死的选择,而是每个人必须面临的安乐死亡还是痛苦死亡方式的选择。安乐死的分类方法较多,其限定词有主动、被动、积极、消极、直接、间接、自愿、非自愿等。通常人们把安乐死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两类。主动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采取某种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这也称积极或直接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病人自行死亡,也称消极或间接安乐死。
三、安乐死的对象
随着安乐死研究的深入,对于安乐死对象的界定还未能在理论界形成一致,多数是采取列举式的方法,以举例如界定对象为晚期恶性
肿瘤失去治愈机会的患者、重要生命脏器严重衰竭且不可以逆转的患者等等。
对于安乐死的界定应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客观条件,存在死亡痛苦,且这种痛苦必须是无法忍受,无法医治的;二是主观条件,公民享有安乐死的权利并行使这种权利,即必须经过患者申请,且患者所患疾病医学上证明其无法挽救,方可主动实行安乐死。同时自愿要求安乐死的人,才能成为安乐死的对象。 四、各国关于安乐死的立法
1996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这也是人类第一部允许安乐死的法律。虽然该法实施一年以来即遭推翻,但它仍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 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一院(即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也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紧接着,比利时众议院通过?安乐死?法案,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虽然近年来,我国学者多次提出了安乐死的立法需要,并于1998年提出了《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但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安乐死?的成文法。
五、安乐死存在着的积极意义
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迅猛发展的中国,安乐死到目前终究还未被中国法律允许实施。2003年8月,被称为?中国‘安乐死’之子?的王明成颓然离开人世,留下的是家里欠已久的债务和人们对
于安乐死话题更沉重、更深入的思考。
笔者认为安乐死存在的积极意义在于第一,安乐死并没有对其他人造成任何的威胁;第二,安乐死的确帮助了很多生存无望的人结果了无谓的痛苦;第三,安乐死也在促进着人们对生死价值更深一步地理解,通过安乐死,人们从不同的角度理解了死亡,死亡对人们来说虽然是不愉快的事情,但未必是无意义、无价值的事情。
安乐死的存在的确有着积极的意义,也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结合其立法内容可以看到,只要法律在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同时,对?安乐死?的操作程序等做出严格、细致的规范,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安乐死?实话制度,完全可将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而立法者也应当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广泛、深入的理论探讨基础上,防止滥用,将重病患者的?安乐死?权利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吴剑锋《死亡的文明—论?安乐死的合法化?》欧阳涛《刑法犯罪学领域热 点问题剖析对策》 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 [2]冯建妹《现代医学与法律研究》 南京大学出版社。 [3]巴纳德《安乐死。安乐生》 中国工人出版社 90年版。 [4]刘宗秀《医学社会学》 上海人民出版社 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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