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股份安质〔2012〕11号
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
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各直属项目部、指挥部:
为了保障企业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1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实际,股份公司重新修订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并经2012年1月13日总裁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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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员工在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493号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501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保证,是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党政工团组织要做到齐抓共管,分工负责。
第三条 企业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不断建立和完善自身多种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自控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期稳定。
第四条 股份公司年度公布的安全生产指标,是考核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五条 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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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体员工(含雇工,下同)缴纳工伤保险费;对高危作业人员根据作业期限购置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员工进行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项目(指挥)部。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八条 股份公司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对各子、分公司、项目(指挥)部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股份公司安质环保部是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在总裁、主管副总裁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对股份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履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的职能。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各级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是本企业内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对本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履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的职能。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项目(指挥)部,三级子、分公司以及派出的项目(指挥)部,必须遵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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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股份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质量环保专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通知》(中铁股份劳〔2011〕71号)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总监,设置专职监管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基层作业班组,应配备兼职安全员、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形成安全生产监控网络。
第十二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机构不得随意撤消、合并,应上下对口;调换人员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以保证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安全生产监督连续有效。
第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并通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取得上岗证书。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和“一岗双责、岗岗有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主管生产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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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企业其他负责人(片区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应成立由党政工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各级党政工团组织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形成自觉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氛围。
第四章 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或国家认可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第二十条 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纳入职业安全健康论证的相关内容,将职业危害及防护措施等设专项章节编入可研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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