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各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妥善保管业务处理涉及的客户信息,因保管不善造成客户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参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进行通报: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发起业务回执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贷记收款人账户、延压客户资金的;
(四)未妥善管理协议数据库,影响业务正常处理的; (五)未按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数字证书的; (六)未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导致客户信息泄露的; (七)内部系统或前臵机运行管理不善,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影响业务正常处理的。
(八)其它影响业务正常处理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 参与者有本办法第七十一条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参与者被责令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七十三条 参与者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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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重大失误,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
(二)伪造、篡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授权协议,或发送虚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盗用客户资金的;
(三)保管、处理不当等原因造成数字证书及证书管理密钥泄露的;
(四)恶意下载泄露客户信息的;
(五)入侵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影响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的。
第七十四条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将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理由拒绝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
(二)因未认真进行准入审查导致出现重大错误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事项的;
(四)未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协助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 第七十五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存款账户存折(卡)及其密码。因客户自身原因造成存款账户存折(卡)遗失或密码泄露导致资金损失和账户信息泄露的,客户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数字签名和验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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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运行者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七十七条 各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费用。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收费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七十八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联机储存业务信息的时间至少为7个系统工作日。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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