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培训班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参考资料
秦州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
一、普查对象、范围
通过全国水利工程基本情况的普查,查清我国水库工程、水电站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引调水工程、堤防工程、农村供水工程、塘坝工程、窖池工程九类工程以及灌排工程、地下水取水井工程的数量、分布等基础信息,重点查清一定规模以上的各类水利工程的特性、规模与能力、效益及管理等基本情况,对规模以下的工程了解其数量及总体规模情况。其中灌排工程见“灌区专项普查”;地下水取水井工程见“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
普查对象和范围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已建和在建的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是指为防治水害和开发利用水资源而修建的工程。本次水利工程的普查范围是指在普查时点之前未报废的水利工程。实际已经报废,但尚未履行报废手续的水利工程,不列入普查范围;普查时点之前未被使用,且主要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利工程,也不列入普查范围。九类水利工程的定义、普查范围及普查方式为:
1、水库工程
指在河道、山谷或低洼地带修建挡水坝或堤堰形成的具有拦洪蓄水和调节水流功能的水利工程。
本次普查中,总库容10万m3及以上的水库工程为规模以上工程,进行重点调查;总库容10万m3以下的水库工程为规模以下工程,进行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总库容。本次普查不含地下水库。
2、水电站工程 3、水闸工程
指建在河道、湖泊、渠道、海堤上或水库岸边,具有挡水和泄(引)水功能的调节水位、控制流量的低水头水工建筑物。
本次普查中,过闸流量5m3/s及以上的水闸工程为规模以上工程,进行重点调查;过闸流量5m3/s至1m3/s(含1m3/s)之间的水闸工程为规模以下工程,进行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总过闸流量;过闸流量1m3/s 以下的水闸工程本次不调查。橡胶坝工程归为水闸类普查,全部进行重点调查。本次普查不含船闸、工作闸及挡水坝枢纽上的泄洪闸和冲
沙闸。
4、泵站工程
指由泵和其他机电设备、泵房以及进出水建筑物组成,建在河道、湖泊、渠道上或水库岸边,可以将低处的水提升到所需的高度,用于排水、灌溉、城镇生活和工业供水等的水利工程。
本次普查中,装机流量1m3/s及以上或装机功率50kW及以上的泵站工程为规模以上工程,进行重点调查;装机流量1m3/s且装机功率50kW以下的泵站工程为规模以下工程,进行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总规模。本次普查包括引泉泵站工程。
6、堤防工程
指沿江、河、湖、海等岸边或行洪区、分洪区、围垦区边缘修筑的挡水建筑物。 本次普查中,堤防级别5级及以上的堤防工程为规模以上工程,进行重点调查;5级以下的堤防工程为规模以下工程,进行简单调查,只查清其数量和总长度。本次普查不包括生产堤、渠堤和排涝堤。
7、农村供水工程
亦称村镇供水工程,指向广大农村的镇区、村庄等居民点和分散农户供给生活和生产等用水,以满足村镇居民、企事业单位日常用水需要为主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集中式供水指以村镇为单位,从水源集中取水,输水、净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系统,包括自建设施供水。本次农村供水工程普查定义集中式供水工程为集中供水人口在20人及以上,且有输配水管网的供水工程。集中式供水工程包括城镇管网延伸工程、联村工程和单村工程。
分散式供水工程指除集中式供水工程以外的,无配水管网,以单户或联户为单元的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主要包括分散供水井、引泉供水、雨水集蓄供水工程和无设施供水。
本次普查的范围为县城(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的供水工程。
对于设计供水规模200m3/d及以上或设计供水人口2000人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重点调查;设计供水规模200m3/d以下且设计供水人口2000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供水量和供水人口等。
8、塘坝工程
指在地面开挖修建或在洼地上形成的拦截和贮存当地地表径流,用于农业灌溉、农村
供水的蓄水设施。
本次普查容积500 m3及以上的塘坝工程。不包括:①不进行农业灌溉或农村供水的鱼塘;②不进行农业灌溉或农村供水的荷塘;③因水毁、淤积等原因而报废的塘坝工程。
9、窖池工程
指采取防渗措施拦蓄、收集天然来水,用于农业灌溉、农村供水的蓄水工程。一般包括水窖、水窑、水池、水柜等形式。
本次普查容积在10 m3及以上、500m3以下的窖池工程。不包括水毁、淤积等原因而报废的窖池工程。
二、清查登记
清查登记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普查对象清查和普查数据获取两部分内容。
(一)普查对象清查
普查对象清查是清查登记阶段的重要工作之一,主要查清各类水利工程的数量与规模等基本信息,确定普查表的填表单位,保证普查表发放对象不重不漏。
1、清查范围及内容
对全部的水库、水电站、泵站、引调水、堤防工程及过闸流量1m3/s及以上的水闸工程、设计供水规模200m3/d及以上或设计供水人口2000人及以上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清查,主要查清工程名称、位置、规模指标、工程管理单位名称及隶属关系等。
2、清查要求
(1)按“在地原则”,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本县域内的清查工作。对清查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逐一进行清查,填写清查表。
(2)对于泵站工程,多级泵站的每一级为一个普查对象,分别填写清查表;联合泵站的每一处(座),为一个普查对象,分别填写清查表;对于堤防工程,同一名称且同一规划标准的堤防工程为一个自然段,做为一个普查对象,填写清查表。
对于由多个工程组成的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按照工程类别,分别填写清查表。如:由水闸和泵站工程组成的闸站工程,应分别填写水闸工程清查表和泵站工程清查。
对于“套闸”工程,可根据“套闸“的主要开发任务,分为两类:一类为“船闸”,本次不普查;另一类为“节制闸”,以节制为主,兼有通航任务,在本次普查中只将建在主河道上的节制闸列入普查范围,填写清查表。
(3)对于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界和在界(县级及以上行政区界)河上(上述两种情况以下简称跨界)的水闸、泵站及堤防工程,由工程所在的县级普查机构分别组织清查;对于跨界的水库、水电站、引调水工程及农村供水工程,清查归属由以下方法确定:
①水库工程:由挡水主坝所在的县级普查机构分别组织清查。 ②水电站工程:由厂房所在的县级普查机构分别组织清查。 ③引调水工程:由取水口所在的县级普查机构分别组织清查。 ④农村供水工程:由净水厂工程所在的县级普查机构分别组织清查。 3、清查步骤
(1)编制水利工程基础名录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