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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市水产养殖保险条款(2013)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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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成都市水产养殖保险条款(2013)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鱼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标的”):

(一)成都市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农户和水产养殖企业养殖的鱼类;

(二)单个农户最低起保面积10亩以上(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起保面积不受此限制);

(三)鱼种在3厘米以上;

(四)品种为:冷水鱼、亚冷水鱼、名特优品种鱼、常规品种鱼种以及成鱼。

(五)鱼种、成鱼、亲鱼,其中3-14厘米以内为鱼种。 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鱼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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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未同时符合第二条投保要求所列条件的鱼类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鱼类死亡且达到本合同约定成灾额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重大疾病,包括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症,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刺激隐核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斑点叉尾鮰病毒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流行性溃疡综合症、桃拉综合征、黄头病、罗氏沼虾白尾病、对虾杆状病毒病、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传染性肌肉坏死病、鮰类肠败血症、迟缓爱德华氏菌病、小瓜虫病、黏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链球菌病、河蟹颤抖病、包纳米虫病、折光马尔太虫病、奥尔森派琴虫病、鳖腮腺炎病、蛙脑膜炎败血金黄杆菌病、细菌性烂鳃病、细菌性肠炎病等疾病及其它爆发性流行性疾病。

(二)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风灾、冰雹、雷击、地震、旱灾、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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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域污染; (五)浮头。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第(一)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鱼类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本条所指成灾额以单一事故和单一连塘的保险重量计算,具体指以下情形:

(一)地震、干旱成灾的标准

每次地震、干旱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率达30%时即为成灾,该损失率即为成灾率。

(二)浮头事故成灾的标准

连塘亩数在5亩以内,每次浮头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率达15%时即为成灾,该损失率即为成灾率;

连塘亩数在5-10亩内,每次浮头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率达10%时即为成灾,该损失率即为成灾率;

连塘亩数在10亩以上,每次浮头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率达10%或成灾额达到1000斤(含)以上时即为成灾,该损失率即为成灾率。

(三)其他事故成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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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塘亩数在5亩以内,每次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率达15%时即为成灾,该损失率即为成灾率;

连塘亩数在5-10亩内,每次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率达10%时即为成灾,该损失率即为成灾率;

连塘亩数在10亩以上,每次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率达10%或成灾额达到1000斤(含)以上时即为成灾,该损失率即为成灾率。

本条所指连塘亩数是指同一水面鱼塘的亩数。 成灾额为实际存塘额乘以成灾率。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鱼卵的损失。

(二)小于3厘米长的鱼的损失。

(三)因战争引起的损失,因海关,卫生检疫条例查封的,被权力机关、管理机关或监管机构销毁,没收或征用所造成的损失。

(四)因任何第三人故意谋害、破坏行为(例如投毒、电击等)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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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偷盗引起的损失。

(六)因缺乏或未使用日常保护措施而致使出现捕食性动物所造成的损失。

(七)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毁损或者欺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八)因未能遵守常规性的养鱼相关管理制度或操作细则造成的损失。对本条的认定有异议时,由保险人确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定(如,成都市农林科学院水产所等)。

(九)因未能遵守本保险合同附件所确定的鱼塘养鱼密度标准所造成的损失。对本条的认定有异议时,由保险人确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定(如,成都市农林科学院水产所等)。

(十)因维护缺失导致的供、排水区域堵塞引起的缺水或积水溢流造成鱼死亡。

(十一)因下列因素导致的水质恶化而未采取适当防治措施:水体富营养引起的水体寄居附有生物数量的变化、温度的变化、排放减少、植物增殖、微生物和酸性盐变化。

(十二)因自污造成的损失:指因养殖操作不当引起的物理和/或化学和/或生物方面的变化(例如:维护缺失、处理不当、往池水倾倒有害物质等)。

(十三)因已知的预防、卫生措施未能有效执行或因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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