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贯彻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意见?(粤交基?2006?67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要求及监督考核评定程序(试行)?的通知?(粤交监督?2006?28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佛山市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试验检测机构对工程所使用材料、构件、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的监理抽检、施工自检或第三方检测。
试验检测机构包括等级试验检测机构、无等级资质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等级试验检测机构是指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无等级资质检测机构是指我市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等级证书?但取得CMA计量认证且经佛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市监督站”)考核确认其检测能力的常设试验检测机构,此类机构是在本市等级试验检测机构无法完成本市试验检测任务的情况下,作为试验检测队伍的必要补充,同时严格控制使用;工地试验室是指我市在建工程项目监理、施工单位自行组建或联合组建的为满足工地现场检测需要,并经市监督站考核确认其检测能力的工地临时试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 市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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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的管理。应每年组织1~2次试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验证考核工作和试验检测专项检查工作。
第五条 试验检测活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真实、准确的原则开展。
第六条 工地试验检测中施工自检频率为100%,监理平行抽检频率不少于20%,隐蔽工程须100%抽检;其中5~10%施工自检须送同时具有交通行业资质和CMA资质的或经市监督站批准且确认其检测能力的无等级资质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章 等级试验检测机构管理
第七条 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在核准的检测能力范围内可以承接我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委托检测和在工地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
第八条 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在工地现场的试验检测活动实行监理见证制度。
第九条 工程项目监理、施工单位委托等级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须复印该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核准的试验检测项目表报市监督站备案。
第十条 等级试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在工地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须经市监督站对其试验检测能力进行考核确认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三章 无等级资质试验检测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无等级资质试验检测机构须取得CMA计量认证证书和经市监督站考核确认后,在确认的检测能力范围内承接我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委托检测和在工地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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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等级资质试验检测机构的人员、仪器设备、场地环境、检测能力须达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公路工程综合丙级资质要求,具体见附件1。
第十二条 无等级资质试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考核评定工作分初审、现场考核2个阶段。
初审主要审查上报的申请材料(见附件2)是否满足要求(按丙级资质要求);现场考核由市监督站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对其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作及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评审结束后,专家评审小组应完成?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现场考核评定报告?(以下简称?现场考核评定报告?)。
第十三条 市监督站依据?现场考核评定报告?对通过考核评定的试验检测机构以文件的形式确认其试验检测能力。
无等级资质试验检测机构经市监督站对其试验检测能力考核确认后,在确认能力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委托该类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理平行抽检或施工自检须与其签订试验检测委托书,并报市监督站批准,未经市监督站批准不得委托检测。
确认的检测能力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应提前2个月向市监督站提出复查申请;未提出复查申请的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四条 复查程序按照本规定进行,在以前申请评定时已经提交过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复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复查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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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况。
第十五条 复查合格的,市监督站以文件的形式重新确认其试验检测能力。不合格的,市监督站应当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市监督站取消其资格。
第十六条 已经市监督站核准其检测能力的,可以向市监督站申请增加试验检测项目。
经评审具备拟增项目的试验检测能力、人员、设备配备和检测环境等条件的,市监督站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向市监督站申请考核。
第四章 工地试验检测管理
第十八条 我市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施工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前1个月内自行设立或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并向市监督站申请考核评定确认其试验检测能力,工地试验室未经考核确认其试验检测能力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
监理、施工企业有等级检测机构方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无等级试验检测机构的施工、监理单位须委托等级试验检测机构或经市监督站确认其检测能力的无等级资质检测机构在施工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须经市监督站考核评定确认其试验检测能力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凡未经过市监督站考核确认其试验检测能力的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无效,不得编入质量保证资料,否则,不予验收。
第十九条 工地试验室须按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检测能力要求(见附件3)配置,并向市监督站提交申报材料(见附件4)申请考核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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