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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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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表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v)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14.5 会议的召开

14.5.1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应当由持有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份额1/2以上(含1/2)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4.5.2 除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外,其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参加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但对审议和表决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14.5.3 出席大会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委派至少1名授权代表出席会议,并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14.6 议事程序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14.8款的规定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决议应当于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大会主持人为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出席大会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资产支持证券份额1/2以上多数(不含1/2)选举产生一名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授权代表作为该次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14.7 会议的表决

14.7.1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所持的每份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一票表决权。

14.7.2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14.7.3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14.7.4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4.8 计票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计票方式为:

(i)如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管理人召集,大会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中选举两名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授权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自行召集,大会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中选举三名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授权代表担任监票人。

(ii)监票人应当在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iii)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代表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14.9 大会决议的生效与效力

(i)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大会决议应当依法自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控制权额度资产支持持有人大会的大会决议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生效决议”)。

(ii)生效决议对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均应遵守和执行生效决议中的具体约定。 (iii)生效决议应当按本标准条款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披露方式进行披露。 (iv)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上行使权利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按所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份额享有或承担。 14.9 争议解决机制

(i)若召开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在程序上或决议内容上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标准条款或《计划说明书》中约定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瑕疵诉讼(撤销之诉或确认无效之诉)。

(ii)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提起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瑕疵诉讼的,如果管理人、托管人能够证明其提起诉讼系出于恶意,则可以请求法院责令提起诉讼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五条 管理人的解任和辞任 15.1 管理人的解任

15.1.1 专项计划发生本标准条款规定的任何管理人解任事件时,应根据本标准条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召开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并且如果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做出解任管理人的决议,则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应向管理人发出书面解任通知,该通知中应注明管理人解任的生效日期。 15.1.2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发出管理人解任通知后,管理人应继续履行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管理人的全部职责和义务,并接受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监督,直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晚者:(a)在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任命继任管理人生效之日,(b)管理人解任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在继续履行职责期间,管理人有权继续收取管理费。

15.1.3 除发生管理人解任事件之外,专项计划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不得解任管理人。

15.2 管理人的辞任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批准管理人辞任后,管理人应继续履行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管理人的全部职责和义务,并接受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监督,直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晚者:(a)在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任命继任管理人生效之日,(b)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中确定的管理人离职日期。在继续履行职责期间,管理人有权继续收取管理费。 15.3 继任管理人的委任

15.3.1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解任管理人或同意管理人辞任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应任命继任管理人,同时将对该继任管理人的任命通知管理人、资产服务机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以及评级机构。

15.3.2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解任管理人或同意管理人辞任导致专项计划变更管理人的,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5.3.3 在不影响本标准条款第15.1.2条规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在依据本标准条款约定选任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继任管理人之前,由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临时管理人。

15.3.4 继任管理人应为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具有担任管理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及/或其他机构。

15.3.5 继任管理人应签署并向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交付其接受委任的书面文件,并立即与托管人、原始权益人重新签订《托管协议》,进而享有并承担其前任管理人在其作为一方的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权力、职责和义务。 15.3.6 辞任或被解任的管理人在辞任或被解任后应:

(a)立即签署并交付形式和内容符合继任管理人和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要求的书面文件,向继任管理人完全转让该辞任或被解任管理人在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权力、职责和义务;

(b)向继任管理人转让并交付该辞任或被解任管理人根据专项计划文件持有的全部财产;

(c)向继任管理人转让并交付其担任管理人所取得或持有的一切与专项计划有关的资料、文件、记录;以及

(d)办理其他必要的、合理的交接手续。

15.3.7 管理人应当自完成本标准条款第15.3.6款约定的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移交双方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 专项计划费用 16.1 专项计划费用

16.1.1 专项计划费用系指每一个计息期间内管理人合理支出的与专项计划相关的所有税收、费用和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其管理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而承担的税收(但管理人就其营业活动或收入而应承担的税收及专项计划资产产生的增值税除外)和政府收费、托管人的托管费、登记托管机构的登记托管服务费、专项计划的跟踪评级费、对专项计划进行审计或对资产服务机构进行复核的审计费(如有)、兑付兑息费、资金汇划费、执行费用、信息披露费、召开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会务费以及管理人须承担的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有权得到补偿的其他费用支出。

16.1.2 为专项计划的设立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为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之目的在专项计划设立日之前发生的销售费(包括管理人应向代理销售机构支付的代理销售服务费等费用)、管理人的管理费、委托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尽职调查、首次信用评级并出具专业意见或报告所应付的报酬等费用,由原始权益人承担,不属于专项计划费用,不得从专项计划资产中支出。

16.1.3 除原始权益人或其他第三方另行支付外,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应由专项计划资产承担的费用从专项计划资产中支付,列入专项计划费用。管理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专项计划资产中优先受偿。

16.1.4 管理人、资产服务机构、监管银行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相关协议约定的义务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专项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专项计划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列入专项计划费用。 16.2 专项计划费用的计算和支取方式 16.2.1 托管人的托管费

托管人的托管费在每个托管费支付日收取,每个托管费支付日应付的托管费=专项计划未偿本金余额X %X上一个托管费支付日(含)至该托管费支付日(不含)止期间的实际天数÷360。未偿本金余额在存续期间发生变化的,托管费分段计算。为避免疑义,第一个托管费支付日应付的托管费=专项计划未偿本金余额

X %X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至该托管费支付日(不含)止期间的实际天数÷360。

管理人应于专项计划设立日后每个托管费支付日根据本标准条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的分配顺序以专项计划资产向托管人支付上述约定的托管费。 本期专项计划监管银行不收取监管费。 16.2.2 其他费用

专项计划的跟踪评级费为 万/年,在每个自然年度内第一个兑付日支付给评级机构。

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专项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协议和法规的规定进行核算,经托管人核实后,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专项计划费用,并按本标准条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的顺序支付。

16.2.3 资金汇划费、账户管理费等银行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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