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批
事项名称 煤矿安全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煤炭工业部门负责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并负责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关于加强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晋煤规发〔2006〕269号)第四项:矿井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的,其矿井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井设计由各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进行设立依据 审批,并报省局备案登记;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矿井勘查地质报告和矿井设计由各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局审查批复。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关于下发《煤炭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04〕239号):矿井和选煤厂的初步设计,由各市(地)煤炭工业局、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属重点煤炭企业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或初审后上报,其中地方煤矿企业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的初步设计由市煤炭工业局或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并上报省局备案。建设规模在45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初步设计由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 一、初步设计须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指导下编制; 二、初步设计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设计规范、安全规程、定额指标、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三、矿井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批准的矿井勘探地质报告,有井筒检查钻孔和相关的工程地质资料,包括邻近矿井、老窑分布情况和主要技术资料。必要时,应对首采区进行物理勘探。 许可条件 四、初步设计按规定应单独编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等专篇。上述篇章内容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五、引进国外技术或设备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的依据,应有与外国公司或厂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六、初步设计必须是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七、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初步设计要在批准的矿井地质勘查报告的基础上,根据矿井地质条件的状况,坚持“高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的原则,严格按照晋煤规发〔2006〕269号文规定的内容及格式编制。 数量限制 办事程序 承诺时限 无 受理——审查——现场勘查——批复(上报) 15个工作日 一、县(市、区)级煤炭主管部门或市直有关单位的申请报告; 申报材料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三、有具备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文字、图纸等); 年检时间和办法 无 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协办单位 后续监督 管理办法 无 晋煤规发〔2006〕269号文:矿井设计批复后,项目建设纳入正常的基本建设管理范畴,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晋煤办基发〔2003〕45号文、晋煤办基发〔2004〕239号文、晋煤办基发〔2005〕311号文和晋煤办基发〔2005〕310号文,履行开工报告、联合试运转审批手续。 申请书示范文本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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