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岗位聘用工作,促进并服务学校整体学科建设与发展,引导和尊重教师个性发展和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参照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制定的《2012年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专任教师。
第三条 凡申报教师岗位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教书育人,勤奋创新,团结协作,积极履行各项岗位职责;聘期考核合格。
第四条 教师岗位聘用须强化岗位意识,严格掌握聘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教师岗位聘用坚持分类设置、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级别,教师岗位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按学科(专业),划分为人文与社会科学类、理工农医类、艺术类、体育类和计算机类五类。按岗位任务和职责,教授岗位分为教研型、教学型、科研型三类;副教授及以下岗位均为教研型。
1.教研型教授岗位:是指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并重的岗位,是教授岗位的主体类型。其职责是高质量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同时自主承担高水平研究任务并取得标志性科研成果。
2.教学型教授岗位:是指主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岗位。其职责是长期承担并高质量完成本科公共课、大类平台课、专业必修课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同时承担一定的科学研究工作。
3.科研型教授岗位:是指主要从事学术研究的岗位。其职责是承担科学研究工作,产出高水平创新性理论或应用成果,同时承担一定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 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坚持学科导向、质量优先的原则。根据学科(专业)类别,参照学科评估指标制定任职基本条件。以任职期间的代表性论著为主要依据,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以3篇代表性论著评价教师的学术能力与水平。
第七条 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实施公开评议、同行评审制度。教师高级岗位申报人及申报材料须在学校和学院(部)网站进行公示,其代表性论著需通过校外同行专家评审。
第八条 教研型教授和副教授岗位限额,由学校核定后下拨至各学院(部);教学型、科研型教授岗位由学校统一掌握、单独评审。
第二章 教授岗位聘用条件
第九条 任职年限
应聘教研型、科研型教授,须受聘副教授岗位5年(含5年)以上;应聘教学型教授,须受聘副教授岗位10年(含10年)以上。
第十条 学历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年龄超过55周岁者除外)。外语、体育、艺术类专业应聘者须具有硕士学位,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须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海外研修经历
45岁以下教师须有连续十个月及以上的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研修经历(部分涉古专业、国内特有的人文社会科学专业除外)。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
积极参与学科建设,组织或参与学术团队,组织或参加学术研讨,参与所在团队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管理工作和社会服务
主动承担本单位管理和公益性工作,为本单位整体建设和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利用学科平台、发挥专业优长,面向社会提供专业咨询或指导。
第十四条 教研型教授 1. 教育教学
受聘副教授以来,申报人须完成的教学任务为“a+b+1/X”,其中“a、b”为必备项,即必须满足教学工作量(a)和教学质量(b)两个方面的条件;“X”为教学研究成果选项,“1/X”即必须满足所列多项教学研究成果条件中的一项。具体条件见附表1。
2. 科研业绩
受聘副教授以来,申报人须取得的科研业绩为“a+b+1/X”,其中“a、b”为必备项,即必须满足科研项目(a)和学术论文(b)两个方面的条件;“X”为其它类型的科研成果选项,“1/X”即必须满足所列多项科研成果条件中的一项。具体条件见附表2。
第十五条 教学型教授 1. 申报资格
长期致力于本科必修课或公共课教学,具有突出的教育教学能力,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并形成鲜明的教学特色。 2. 教育教学
受聘副教授以来,申报人须完成的教学任务为“a+b+2/X”,其中“a和b”为必备项,即必须满足教学工作量(a)和教学质量(b)两个方面的条件;“X”为教学研究成果选项,“2/X”即必须满足所列多项教学研究成果条件中的两项。具体条件见附表3。
3. 科研业绩
受聘副教授以来,须满足科研项目(或奖励)、学术论文两个方面的科研条件,具体条件见附表4。 第十六条 科研型教授 1. 教育教学
受聘副教授以来,承担学院(部)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达到《东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评价实施办法》规定相应标准。 2. 科研业绩
分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两类,应聘者可选择其中一个类别申报。具体条件见附表5。 第十七条 未满任职年限的聘用条件
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的教师,可申请破格聘用教授岗位。应聘者在科学研究方面应符合科研型教授的岗位聘用条件,在教育教学方面应符合教研型教授的岗位聘用条件,且符合教授岗位中有关学历条件、海外研修经历、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章 副教授岗位聘用条件
第十八条 任职年限
受聘讲师岗位5年(含5年)以上,或博士毕业后受聘讲师岗位2年(含2年)以上,或博士后出站。 第十九条 学历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年龄超过45周岁者除外)。外语、体育、艺术类专业应聘者须具有硕士学位,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须具有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
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加入一个相对稳定的学术团队。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 受聘讲师以来,
1.讲授1门本专业课程,每学年平均实际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学院(部)规定教学工作量的2/3。指导本科生的专业实践、实习或学术创新活动,担任本科生指导教师。
2.教学质量达到《东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评价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
第二十二条 科研业绩
学院(部)教授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以质量优先为原则,自行制定相关条件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后执行。原则上要求参加教授为学术带头人的学术团队,独立主持1项C类及以上项目,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本学科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系列论文。
第二十三条 未满任职年限的聘用条件
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的教师,可申请破格聘用副教授岗位。应聘者在科学研究方面应符合教研型教授的岗位聘用条件,且符合副教授岗位有关学历条件、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章 讲师岗位聘用条件
第二十四条 任职年限
取得硕士学位后,受聘助教岗位3年(含3年)以上(对于攻读硕士学位以前已担任2年以上助教职务的,取得硕士学位后,须受聘助教岗位满1年);或取得博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学科建设
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加入一个相对稳定的学术团队。 第二十六条 教育教学
受聘助教以来,有一年以上的助课经历,并根据需要承担专业或实验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达到《东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评价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
第二十七条 科研业绩
学院(部)教授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自行制定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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