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斤重为258.24克,两重为16.14克。上述平均值略小于此。
为考证陕西西汉时期衡制单位量值,有錾刻当时重量和年代铭文的青铜器实物资料,引证如下:
羽阳宫铜鼎(见图1-1-3-13),1973年出土于凤翔县长青乡马道口村。制作于汉武帝太始四年(前93),器身刻有三组铭文,分别记述了铜鼎移用经过及数次使用过程中器物的容积、重量。经实测:铜鼎自重1700克,按最后一组铭文鼎重“六斤一两十二铢”折算,其汉制斤重279.04克,两重17.44克。
汉建昭雁足灯(见图1-1-3-14)。1970年出土于宝鸡陈仓乡六甲村汉墓,制作于汉建昭三年(前36)。据实测,该灯通高14.3厘米,自重898.3克,铭刻“建昭三年考工宪造雁足灯是三斤九两”等。根据实测与器铭“三斤九两”换算,得知当时汉制斤重252.154克,两重为15.759克。 建始汉铜灯(见图1-1-3-15)。1975年2月出土于宝鸡县八鱼乡韦子沟。制造于西汉建始元年(前32),比汉建昭雁足灯晚制作4年,应属西汉中、晚期实物。经实测:灯身高21厘米,口径19.5厘米,盘深3.5厘米,围足直径15厘米,自重2725克。自重与灯铭“十斤十两”换算,可知西汉建始元年,陕西衡制斤重256.470克,两重6.029克。与雁足灯量值比较,每两多0.27克。 根据以上器物提供的数值,西汉中晚期陕西衡制单位量值:斤重在252.15克~279.04克之间,两重在15.75克~17.44克之间。按几件器物提供的数据子均计算,其两重为16.349克,斤重261.583克。与前述西汉权器平均值(斤重248.53克,两重15.534克)相比较,单位量值明显偏高。用同述器物的平均值与前述权器平均量值数据相比较,后述器物的数据更接近实物,但因年代久远锈蚀剥落严重,难以准确、客观地反映当时的实际重量。因此,量值呈现偏低趋势应属正常。相反,西汉中晚期的几件衡制间接器物,用料考究,作工精细,年代确切,铭文清楚,又都是宫廷遗物,保存完整,相对来说这些器物提供数值较为准确,是追溯西汉时期陕西衡制单位量值的重要依据。
东汉(公元25年)以后,陕西的衡制单位量值明显减少下降,斤两重量普遍低于西汉,斤重在180克~220克之间,两重在13克左右。出现这种情况,与新莽篡汉(8—23)改制密切相关。据考证,东汉铁权八枚有铭文的铜器两件可供实测考证。
东汉铁权(五枚)(见图1-1-3-16)。1974年岐山县祁家村汉墓葬出土。自重为204克、212克、215克、216克和246克。经合计,斤重平均值为218.6克,两重13.663克。二斤铁权(见图1-1-2-17),1974年岐山博物馆征集收藏。权身4.4厘米,底径5.9厘米,自重455克,按汉制二斤权折算,斤重为227.5克,两重为14.219克。
汉铁石权(见图1-1-3-18),1977年扶风县召公乡出土。该权呈镘头状,鼻纽、平底。权底中心镶嵌石料一块,周围用铁包封,实属不可多见的权器。实测,权身通高3.5厘米,纽高1厘米,自重220克,为东汉斤权。
尧上铁权(见图1-1-3-19)。1984年眉县常兴镇尧上村一座古汉墓出土。与铁权同时出土的有木质杆秤和铁秤钩等。这枚铁权虽已锈蚀,但保存完好,断代可靠,是判断东汉衡制量值及其杆秤使用年代的重要实物依据。经实测,权通高3.9厘米,底径5厘米,自重225克,可确认为东汉斤权,其两重为14.063克。
隋文帝取代北周政权,建立了隋朝(581)。又于开皇八年(589)灭陈,统一全国,结束了东晋十六国和南北朝时期共272年分裂混乱的局面。《隋书·律历志》载,开皇官尺以晋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厘为一尺;以古斗(莽制)三升为一升;以古秤三斤为一斤。据此推得隋单位量值为:1尺约合29.5厘米,1升约600毫升,1斤约750克,比北朝时略有增长,顾炎武《日知录》说:“三代以来,权量之制自隋文帝一变。”
唐代社会使用的衡器,至今尚未发现,文献中对唐代计量单位、换算关系等的记载也不够周详。 就已发现的具有计重刻铭的唐代金银器,来佐证唐代衡制及其变化。1987年,扶风县法门寺塔基地宫出土錾刻有重量铭文器物。其中有:迎真身银金花十二环锡杖(见图1-1-3-20)。锡杖铭文记载是唐咸通十四年(873),唐懿宗劳迎送佛骨舍利时专门制作的。另据同时出土的《监送真身后随真供养道具及恩赐金银衣物帐》碑记载:“锡杖一枚重六十两。”经实测,锡杖长196厘米,重2390克,今重与碑记“六十两”换算,每两折合今制39.83克,斤重折合今制637.28克。
素面金钵盂(见图1-1-3-21),此盂龠口圆唇,颈外鼓,深腹斜收,圆底,通体素面。口沿錾刻“文思院准,咸通十四年(873)三月二十三敕令造迎真身金钵盂一枚,重十四两三钱,打造小都知臣刘维钊??”。经实测:钵盂通高7.2厘米,口径21.2厘米,腹深7.1厘米,重573克,自重与铭文“十四两三钱”换算,两重折合今制40.069克,斤重折合今制641.104克。
纯银砺轴(见图1-1-3-22),此器为鎏银质,形呈圆饼状,中有轴孔,轴横穿入孔,砺的中心较周边为厚,左右两边錾有相同的纹饰。内为莲瓣团花,外有四组花蔓纹,一面有錾文两段,内容是“砺:轴重一十三两,拾柒字号,五哥”。另一面錾文为“五哥”二字。经实测:砺轴直径为9厘米,重525克,今重与自铭“一十三两”换算,两重折合今制40.285克,斤重折合今制646.154克。 综上所述,晚唐时陕西各地的衡制,两重为40克左右,斤重为640克左右。
宋朝,是我国度政史上变革较多的朝代之一。宋代以较验乐尺积累法的分、厘、毫、丝、
忽(均以十进位)五个名位,命名钱以下的小数名称。废除了古制中铢以下的累、黍名位。这一改变对后世影响重大,是度量衡单位制小数名称逐步趋向统一的开端,宋以后历代沿用。据《宋史·律历志》载,“度量权衡,皆太府掌造,以给内外官司及民间之用。凡遇改元,即差变法,各以年号印而识之,其印面有方印、长印、八角印,明制度而防伪滥。”这就是说,自宋代起,权衡方面,不仅发明了戥秤,而且改变了自秦汉以来推行的半球形,馒头状的权器形制,普遍被多棱形、灯笼状形制代替。根据三枚宋权实物资料,引证宋代的衡制单位量值变化。
凤翔府官造铁权(见图1-1-3-23)。多棱形,吊灯状铁权,权身正面铸有阳文:“凤翔府官造”字样,印面为长印形状,经实测,该权通高11.3厘米,底径5.24厘米,自重775克。应为宋制斤权。其两重折合今制48.438克。 岐山吊灯铁权(见图1-1-3-24)。1985年出土于岐山县蒲村南庄关路村宋墓。此权锈蚀严重,但多棱形吊灯状依稀可见。经实测:权通高9厘米,底径463厘米,自重600克。应为宋制斤权。其两重折合今制37.5克,单位量值偏小,与锈蚀严重有关。
正隆铁权。权身下面阴铸“正隆”二字,背面阳铸“六年”二字。权呈吊灯状,印面为长方形。“正隆”是宋代金国年号,“正隆六年”即宋高宗绍兴三十一年(1161)。表明此权系 宋金年代的遗物。经实测:权身通高10.6厘米,底径5.3厘米,纽高2.5厘米,重920克,应为宋金制斤半权。其斤重折合今613.333克,两重为38.333克。按上述三权平均值计算,宋时陕西地方衡制斤重为662.778克,两重为41.427克。
元代,陕西衡制沿用宋时章法,单位量值继续呈上升趋势。
元泰定五年(1328)铜权(见图1-1-3-25)。吊灯形,正面重刻“泰定五年”和“奉元路官造”字样。权通高10.7厘米,底径5.3厘米,自重770克。泰定五年已属元代后期,按元制斤权计算,时斤重770克,两重48.125。
旬阳“天”字铜权(见图1-1-3-26)。灯笼状,通高10.71厘米,底径6.3厘米,自重950克,按元制斤权计算,斤重950克,两重59.375克。元时,陕西关中地区两单位值略低于陕西南部地区。 清朝初年,权衡器沿旧制,没有大的变化。康熙乾隆年间(1662~1723),度量衡日趋混乱,经朝廷明文规定,确定营造尺库平制为度量衡标准。康熙皇帝亲自累黍定尺,以一百粒纵向排列黍之长为营造尺度,又以一定的尺寸确立量器的容积,用铁铸造漕斛;还用一立方寸金属的重量作为衡量的标准,定出各种量值砝码的尺寸,作为称量国库收支的标准器,名曰库平,又以漕斛和库平而组成的度量衡制称其为营造尺库平制。规定天平、砝码、戥秤及杆秤为当时的法定权衡器具。清末光绪年间(1875~1909),度政紊乱状况有增无减,清廷为扭转这种混乱局面,责令农工商部,以巴黎万国公制为信鉴,划一度量衡制度的措施。清末度政大整顿的过程,仍确定以库平制为统一权衡器的标准,并由国际权度局用铂铱合金制成长度和质量两个原器,运送来华。在农工商部设度量衡局,办理推行事务。度以营造尺(32厘米)为标准,量以漕斛为标准,衡以库平为标准,(用纯水一立方寸的比重作标准,合37.3克)。追溯陕西清代衡制演变状况,有以下实物:
三纽戥秤(见图1-1-3-27)。麟游县博物馆收藏,制作考究,保存完好,银白色象牙质。戥秤长16厘米,盘径5.78厘米,椭圆形铜质权高2.93厘米,中宽2.36厘米,自重19.5克,戥秤悬三毫,砣、盘均为黄铜制作,戥秤三面均嵌银星分主值戥星。经实测,第一纽开端为150克(清制5两),最大秤量为500克(清制1斤),最小分度值为20克;第二纽开端25克(清制8钱),最大秤量为150克,最小分度值为2克;第三组最小分度值为6克,最大秤量为50克。
黄铜砝码(见图1-1-3-28)。扶风县博物馆收藏。这组砝码现存9块,系残缺的民用砝码。根据砝码自身标注的重量推算,时两重为36克,斤重为576克,黄铜砝码规格尺寸及每块重量列表如下:
扶风县清末砝码数据表
木质三纽杆秤。眉县计量所提供,经实测,秤杆长115厘米,杆直径2厘米,秤砣自重920克。最大秤量为清制40斤,最小秤量为1斤。经折算,清制每两折合今制36.875克,每斤折合今制590克。
民国16年(1927),南京政府成立后,度量衡原器的保管和标准器的制作与颁发,沿用了民国初年北洋政府之法,只是具体管理部门由原来的农商部换为工商部下设的全国度量衡局。民国18年(1929)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度量衡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度政“以万国权度局制定的铂铱公尺,公斤原器为标准”,以万国公制为度量衡标准制。暂设辅制为市用制。但并未严格推行。衡制混乱的状况十分突出。而在衡器的制造、使用、整顿较之往昔,仍有明显进展。
陕西省在此期间表现特点为:地方标准器由工商部依据副原器制造,由各省并各特别市颁发县市;地方标准器以合金制造,日常用器除特种外,以金属或竹木制造;地方标准包括:50公分长度标准铜尺及市用制铜尺各一支,铜质公升一具,标准公斤至1公丝(0.001克)铜砝码及市用制
50两至5毫两铜砝码各一份。据陕西省政府于民国34年(1945)下半年向所辖60个县发出的《度量衡地方标准器及检定用器调查表》进行调查了解,从有回复的43个县中,只有24个县填写有部分标准器(关中16个县,陕南8个县),有19个县填报说:“从来未有标准器”。
民国期间,衡器的形制按照度量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衡器为天平、台秤、杆秤;砝码分为柱形、片形;秤砣分为圆柱形、方形。公民用所需度量衡器具,由各县市私人开业的度量衡厂(店)供应。公用器具一般是采用《合约书》形式,来保证质量。如民国34年(1945)6月16日陕西省田粮管理处与西安刘复泰制秤店签订的《验收工具明刀市秤合约》,其中将订制任务(250斤明刀市秤110杆,60斤明刀市秤100杆)、木质、秤杆长度和秤锤重量、单价和付款日期、交货日期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还列出如下条款,作保证: “合约订制之物品经建设厅检定合格后,由甲方(陕西省田粮处)函请陕西省审计处及有关机关会同派员验收:
乙方自行提出三家殷实商号之书面保证,每家资本总额在100万以上为合格提保。乙方对本合约所负之一切责任(保证书共具七份),甲方如受任何损失,均由保证人完全赔偿;乙方如不能按期交货,其逾期三日,即按短交物品总价罚扣百分之五,如再延交,按照前项罚扣标准类推: 合约由甲乙两方及监订人签订后即发生效力。” 民国31年(1942)6月30日,勉县县长王慕曾在《为呈报本县制发市用衡器情形请鉴核备查》一文中说:“兹为田粮征收实物及征购军粮等实际需要,经由县银行贷款八千元,与南郑县张复泰秤店订立合同,购订大小钩秤及盘秤各一百支。”
由各市县政府对制作厂店进行监督或由县集中招工制作。民国24年(1935)3月,周至共建设科在向县临时参议会一届一次会议的报告中说:“本县为划一度政,便利商民交易,曾于22年9月招工制发百斤新市秤100支,分发各乡使用;20斤新市秤25支和上年四月制作50支,分发各棉商使用。”
为纠正违法制作衡器,民国30年(1941)10月23日,陕西省政府建设厅就34集团军兵站分监部擅自委托西安市刘复泰秤店仿照实业部式样制造五套砝码事件,电告该部说:“查标准砝码,依法除部制价颁各地,以为制造检定之准则外,各地检定机关,亦不得擅自仿造,该秤店系经本厅许可仅制衡器,何敢违法仿造??应迳向全国度量衡局请购。”
陕西省度量衡制造厂店的数目、生产能力等,无综合积累统计。据陕西省建设厅民国28年(1939)报全国度量衡局的统计资料称:28年上半年共批准颁发度量衡营业许可证的厂店有华县永兴泰、大荔县议升、义兴、富平县公义成、宝鸡县喻复泰五家。出品情况,上报列有:木尺5支、升17具、斗49具、钩秤98支、盘秤35支。建设厅于民国36年(1947)初上报全国度量衡局之上年1月至12月颁发度量衡营业许可证的共9家,均为制造衡器厂店。陕西省当年度量衡器出品情况,报表仅具列西安市同复泰、张兴秦、彭福泰、益盛成、同合泰、三全泰、李兴泰、振发泰、刘复泰、叶复泰、张复泰和渭南三合成等12家厂店,制造度器2,365支、量器435具、衡器643支。
国民政府度政的变更,在陕西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陇县新志》中对此作了记载:“陇县境内权衡大都以天平、戥秤称金银财物用,用大小杆秤称笨或较重的东西。市场均以十六两为斤,盐局以新颁市称十三两六钱为一斤,民国29年(1940)以后,推行市制,每斤以十三两六钱为标准。”陕西各地情况,与陇县大致相同。
收集民国期间衡制资料时,在西安市文物市场发现民国铜权一枚。经实测,该权通高7.5厘米,上宽3.2厘米,下宽4.3厘米,厚(上)2.4厘米、(下)3.4厘米,纽高1.9厘米。权身下面錾刻“同”字,并标有符号,权身背面錾有“秤量十斤”字。根据国民政府22年(1931)前后颁发的《修正度量衡器具盖印规则》第二、三、四、七、九规定鉴别,其为民国21年华阴或华县的使用权。若按权自重480克计算,16两为斤,1两折30克,一斤为480克。
衡器中的台秤,天平在民国期间使用比较普遍。据对宝鸡市计量所收藏使用的一台民国年间制造的便携式不等臂天平(见图1-1-3-29)实测,杠杆总长为58厘米,立柱高59厘米,支距为40厘米。重支距(一)4厘米,重支距(二)为8厘米,比值分别为1:10与1:5,最大秤量为50公斤。此天平是民国20年(1931)国民政府工商部度量衡制造所,依据杠杆原理及度量衡法的有关规定制造的,天平为黄铜铸造,一端设称量盘,一端置有圆形砝码铜盘,中间有高59厘米的支柱,支柱顶端横卧着总长度为58厘米的铜质杠杆,支点力臂方向配有灵敏度调试砣,杠顶端镶嵌着水银柱平衡仪,杠杆重臂上端有制造时按规定刻印的“同”字。
在陕甘宁边区,重量以市斤为基本单位。重量制单位序列为分、钱、两、斤、吨。其进位制:10分为钱,10钱为两,16两为斤,2000斤为1吨。对此,边区政府建设厅颁布的《度政推行方案》(草案)指出:“冬天用库平16两秤(收公草用的)”。边府工商厅制订的《划一度量衡推行方案》(草案)指出:“市斤为重量的基本单位”、“1公吨等于2000市斤,1市斤等于16市两,一市两等于10市钱,1市钱等于10市分。”由此可知,前者以库平制作为确定斤重的依据,后者以市制(实际是国际公制)作为确定斤重的依据。尽管二者确定斤重的依据各异,但都强调以16两为斤,这种衡制在边区城乡普遍得到实施,基本上实现了称重的统一。就各分区民间而言,除绥德分区有24两大秤、关中分区部分地方有13两6钱小秤使用外,其他地方均使用16两
木制杆秤。
陕西历代衡制文物简况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度、量、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陕西省使用的度、量、衡仍沿用民国时的计量单位,有公制(公斤、公尺)、市制、英制、旧杂制。
机械、化工厂虽经改建、扩建,仍有部分度器、工具延用英制,需要继续生产英制产品和零件。公制、英制并用。
纺织、印染等轻工业工厂,多数机器、零件为英制,半成品是公、英制混用,英制为主。产品化验、试验、出厂包装均采用英制。
商业流通中,百货、五金、针织、化工、西药、文具等商品仍沿用英制、杂制。胶管、牛奶、酒精、阿斯匹林等用英磅计量;黑白铁皮、铁管、平板铁按英寸计量。金、银按旧制两、钱计量。
市制16两秤,秤量不一。在宝鸡地区有加一、加二、加三和十加五的秤,秤的形式多样,有一秤三面三毫、二面三毫、二面一毫等,市制斗,一斗小米重14斤半。 1951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商业厅商政科发布度、量、衡换算表: 折合公制的系数表
单位折合率 粮食:1市担= 100市斤 1市石=745市斤 面粉:1袋=22公斤=44市斤 大米:1袋=25公斤=50市斤 猪鬃:1箱=100市斤(熟鬃) 肠衣:1把=100码1把
=3至5根 砖茶:1块=6市斤 棉纱:1大包=2中包=40小包=400磅=181.44公斤 1中包=20小包=200磅=90.72公斤 1小包=10磅=4.536公斤 棉布:一般一疋=36.58公尺=40码 玻璃:1标箱=100平方英尺=9.25平方公尺 棉纱支数换算表 公制支数=1.69×英制支数 英制支数=0.59×公制支数 重量与体积换算 石油:原油 1
公升=0.864公斤 1吨=1157.5公升 汽油 1公升=0.743公斤 1吨=1345.9公升 煤油 1公升=0.821公斤 1吨=1231.53公升 菜油 1公升=0.832公斤 1吨=1201.93公升 润滑油 1公升=0.924公斤 1吨=1082.26公升 燃料油 1公升=0.946公斤 1吨=1057.1公升 注:计量单位除汽体用立方公尺外一律改用吨计。 粗细纱(干):每吨占0.625立方公尺
粗细纱(湿):每吨占0. 50立方公尺 石子: 每吨占0.4347立方公尺 大理石: 每吨占0.384立方公尺 纯石: 每吨占3.66立方公尺 大髹: 每吨占0.833立方公尺 水泥: 每袋50公斤,每箱400磅=181.44公斤 工业产品计量单位换算率表
各省市工业厅局所编之私营工矿企业之生产计划,其计量单位一定要按照中央财经委员会颁发的工业产品目录编制。 贸易加工折合率
大米:水稻100斤=65市斤大米 猪鬃:100市斤生鬃=70市斤熟鬃 羊毛:166市斤原毛=100市斤洗毛 新疆原毛142市斤=100市斤洗毛
肠衣:猪肠衣加工损耗率75%,羊肠衣加工损耗率30%。
1951年11月28日西安市度量衡专业会议通过了度量衡规格标准。 度器类:
木尺:宽5分至6分,厚为宽的三分之一; 竹尺:宽5分至8分; 量器类:
圆柱形斗:内径与深相等,其容量为10000立方公分; 圆柱形升:内径与深相等,其容量为1000立方公分;
木料必须选择干燥之桦木、楸木,如有疤痕者不得采用; 用八成鳔二成胶沾固板壁,务须紧密,不许有破缝; 铁皮均涂用速干漆油; 量器各附带篮子一个;
制成之量器表里必须平正光滑。
斗板厚1公分,底厚1公分,下部留楞1.2公分至1.5公分,底槽宽1公分,深2公厘; 斗口箍铁皮厚1.3公分,宽4公分,捆带底扎铁皮厚8公毫,宽2.5公分,均须用钉子 钉牢,其接头须用铜焊焊牢;
升用冰铁皮包钉,口箍宽3公分,捆带1.6公分,其接头必须焊牢。 衡器类: 台秤:
元球保证光滑圆正,大小一致; 秤篚标明字号、秤量、号码;
标尺外面公斤内面市斤。分度要均匀,最大分度总秤量必须标明,附加号码,保证灵 活;
砝码百分之一,无砂眼,一个眼便利加铅盖印。标明秤量号码,秤底亦要有号码; 刀子刃保证用钢制,且要平正; 圆轮大小必须一致。 杆秤:
秤杆质量须要干木料;
秤两端的铜头,要包装坚固,小头要钉钉子。
卡子秤5斤以上者,要套钢圈,并以铜焊焊牢,10斤以内的卡子保证全钢质的可不加圈; 秤锤要选择平正,并避免砂眼; 秤星一定要分度均匀整齐而光滑; 麻毫眼决不能加入铜叶及其他杂物。 麻毫秤量最多不能超过20市斤;
制造出之秤具各分度所示秤量要绝对保持水平并且灵活; 秤锤必须油漆。
秤盘一律使用铜铁质或搪磁等,盘上必须附加铜铁环子(3斤至5斤者不带环子); 卷子(千斤)必须装置正直,不许在圆圈留有空隙; 各种器具必须附钉标记;
最大分度代表之秤量必须标明; 钩秤之秤锤一律附带背丝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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