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相应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4.4 当灭火器设置在潮湿性或腐蚀性的场所时,应采取防湿或防腐蚀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 配置验收 4.1 一般规定
4.1.1 灭火器安装设置后,必须进行配置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1.2 灭火器配置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安装、监理等单位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进行。
4.1.3 灭火器配置验收时,安装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1 建筑灭火器配置工程竣工图、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2 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3 灭火器的有关质量证书﹑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4.1.4 灭火器配置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报告。
4.2 配置验收
4.2.1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并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配
置单元的,全数检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进行。
4.2.2 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查看灭火器的外观质量。全数检查灭火器的合格手续。 验收方法:现场直观检查,查验产品有关质量证书。
4.2.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和灭火器铭牌,现场核实。
4.2.4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用尺丈量。
4.2.5 灭火器设置点附近应无障碍物,取用灭火器方便,且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4.2.6 灭火器箱应符合本规范第3.2.2、3.2.3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4.2.7 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应符合本规范第3.2.4~3.2.6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5%,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4.2.8 灭火器采用挂钩、托架或嵌墙式灭火器箱安装设置时,灭火器的设置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其设置点与设计点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0.01m。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4.2.9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3.1、3.3.2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4.2.10 灭火器的位置标识,应符合本规范第3.4.1、3.4.2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4.2.11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灭火器的设置点应通风、干燥、洁净,其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设置在室外和特殊场所的灭火器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4.3 配置验收判定规则
4.3.1 灭火器配置验收应按独立建筑进行,局部验收可按申报的范围进行。 4.3.2 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判定规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缺陷项目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
2 合格判定条件应为:A=0,且B≤1,且B+C≤4,否则为不合格。
条文说明
4.3 配置验收判定规则
4.3.1 由于建筑灭火器的安装设置是独立性的施工过程,与消火栓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工程等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以也是分部工程。建筑灭火器配置的验收应以一幢建筑物内的灭火器安装设置工程为一个分部工程进行评定。局部申报验收时,申报范围内的灭火器安装设置工程亦可作为一个分部工程对待。
4.3.2 本条给出了建筑灭火器配置工程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基准,系根据缺陷项的分类(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轻缺陷项C)和数量进行综合判定。
建筑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工程量比灭火系统少一些,建筑灭火器配置的竣工验收内容 及缺陷项也比灭火系统少得多,应当是一个相对简化的验收过程。因此,本条规定的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合格判定的总原则是: 严重缺陷项(A):应当为零,A=0。 重缺陷项(B):只允许出现1项,B≤1。
轻缺陷项(C):当严重缺陷项(A)和重缺陷项(B)的数量均为零时,轻缺陷项(C)的数量不得大于4;当严重缺陷项(A)的数量为零时,若有1个重缺陷项(B),则轻缺陷项(C)的数量不得大于3。
综上所述,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合格判定的具体执行条件是A=0,B=0,C≤4;A=0,B=1,C≤3。否则为不合格。
为便于执行本条规定,本规范附录B给出了各种缺陷项的分类方式和具体内容。
5 检查与维护 5.1 一般规定
5.1.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5.1.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1.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5.1.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5.2 检查 5.2.1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5.2.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5.2.3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5.2.4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5.3 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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