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基本任职条件
校(园)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聘任。受聘校(园)长岗位的人员应符合规定的管理岗位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同志,作风民主;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五、岗位设置程序与管理
(一)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二)中等及以下学校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校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各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和人员队伍现状,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制等事项。岗位设置方案经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
2.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岗位设置方案。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所属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并报同级人事部门核准。
3.人事部门核准岗位设置方案。人事部门核准教育主管部门上报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各类岗位最高等级。
4.学校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学校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编制岗位说明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应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经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实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聘用结果报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三)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和兑现岗位工资的依据。
(四)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岗位设置方案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核准。
六、岗位聘用与管理
(一)学校要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开展岗位聘用工作。各学校要制定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二)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首次岗位聘用时,正高级教师原则上聘用四级岗位。待岗位管理制度正常入轨运行后,再根据相应的程序和条件聘用三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聘用人选,由泰州市市推荐,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学校聘用。副高级教师五级岗位人选,由学校组织评审,拟聘人选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学校聘用。教师四、七、十、十二级岗位仍按照现行的教师职务评审办法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学校聘用。其他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由学校根据条件直接聘任,聘任结果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应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学校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各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等决定。
(四)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五)各学校应按照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聘用教师,满足教育教学和课程设置对各级各类岗位教师的基本需求。要坚决制止在有合格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对学校按规定要求聘用的人员,经教育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办理相应人事关系,兑现工资待遇。
(六)市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当地学校岗位设置的指导标准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依法加强对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七、组织实施
(一)各市(区)教育、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分工协作,认真组织好中等及以下学校岗位设置工作。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中等及以下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各类学校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聘用管理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周密安排,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学校的人力资源供给和持续健康发展。
(二)岗位设置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全省中等及以下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坚持以人为本,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认识。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人事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学校岗位设置工作,负责学校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岗位设置和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学校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对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本实施意见由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泰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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