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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现担保物权,异议-范文模板 (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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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现担保物权,异议-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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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现担保物权,异议

篇一:201X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影响 201X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影响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邓忠开

现行《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司法资源,平衡法院案件负担,以适用新形势下经济发展需要,201X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管辖法院、实现担保物权顺序、申请材料、受理后的处理等作了进一步的细化: 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主体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可以是担保物权人,即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也可以是《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抵押人、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出质人和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等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也可以作为申请主体。我国的《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等法律中规定的船舶抵押权人、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人等,也可以作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或者所有权人等”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完善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主体范围,明确了除担保物权人与抵押人、出质人、留置人等(债权人与债

务人)诉讼主体外,其他所有权人也可以依法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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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辖法院细化明确

此前,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不管辖依法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两个以上基层人民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就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都有管辖权的案件、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案件的管辖进行了明确,针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专列条文规定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3.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4.提交材料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除了按常规递交申请书,并要有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增加需要提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及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5、受理申请后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详细具体化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的处理,被申请人有异议,需要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避免债务人利用立法漏洞,而恶意导议,导致担保物权不得实现。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在担保财产标的

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规定了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的承接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规定了救济程序,及与普通程序其他制度的对接转换,例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可以提出对担保财产的保全。利害关系人也可依法提出异议。 (金牙大状律师网原创,欢迎转载,但需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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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实现担保物权异议权利告知书 实现担保物相关资料整理 ——李信瑞 1、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

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债务履行期

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

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

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

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

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 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就该法与《担保法》的效力衔接作出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

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

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 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

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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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 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 者所有权人等。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

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百六十三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 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四条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来自:WWw.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现担保物权,异议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百六十五条 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

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

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第三百六十七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

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

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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