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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30号――关于药品注册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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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30号――关于药

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30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5.11.11 【实施日期】2015.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5年第230号)

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等有关规定,为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提高药品审评审批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实行如下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政策。现予以公告: 一、提高仿制药审批标准

仿制药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受理和审评审批。其中,对已在中国境外上市 1 / 3

但尚未在境内上市药品的仿制药注册申请,应与原研药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并按国际通

行技术要求开展临床试验,所使用的原研药由企业自行采购,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一次性进口;未能与原研药进行对比研究的,应按照创新药的技术要求开展研究。

已经受理的仿制药注册申请,实行分类处理:

(一)中国境内已有批准上市原研药,申请注册的仿制药没有达到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不予批准。

(二)中国境外已上市但境内没有批准上市原研药,申请仿制药注册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原规定进行审评审批,但在药品批准上市3年内需按照国发〔2015〕44号文件规定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注销药品批准文号;企业也可以选择撤回已申报的注册申请,改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标准完善后重新申报。对上述重新申报的注册申请实行优先审评审批,批准上市后免于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对申报上市的仿制药注册申请,首先审查药学研究的一致性,药学研究未达到要求的,不再对其他研究资料进行审查,直接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二、规范改良型新药的审评审批

对改变原研药剂型、酸根、碱基和给药途径等的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需证明其技术创新性且临床价值与原品种比较具有明显优势;无法证明具备上述优势的,不予批准。改变剂型和规格的儿童用药注册申请除外。 三、优化临床试验申请的审评审批

对新药的临床试验申请,实行一次性批准,不再采取分期申报、分期审评审批的方式;审评时重点审查临床试验方案的科学性和对安全性风险的控制,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加强临床试验申请前及过程中审评人员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及时解决注册申请和临床试验过程中的问题。申请人需按要求及时补报最新研究资料。在Ⅰ期、Ⅱ期临床试验完成 2 / 3

后,申请人应及时提交试验结果及下一期临床试验方案。未发现安全性问题的,可在与

药审中心沟通后转入下一期临床试验。申请人应如实报告临床试验中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按时提交研究年度报告;对不能控制临床试验安全性风险的,应立即停止临床试验。药审中心与申请人当面沟通,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列明议定事项。

自2015年12月1日起,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申请人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和国际通行技术要求与原研药进行全面的质量对比研究,保证与原研药质量的一致性;生物等效性试验用样品的处方、工艺、生产线应与商业化生产保持一致。申请人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前,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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