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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同时提供电子版); (四)标准复审意见表(同时提供电子版)。
第三十二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对标准复审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复审意见,并提交部科技司。
第三十三条 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行业标准复审结果将以部公告形式发布。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国家标准复审结果将以国家标准公告形式发布。
第八章 标准修改
第三十四条 当如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 修改行业标准的修改内容,应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18),出具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修改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同时提供电子版)。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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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修改国家标准的修改,应按遵照照《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国家标准修改单的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及发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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