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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报批的《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陈荣
来源:《浙江人大·公报版》2013年第04期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3年4月,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将《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接到报批文本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即送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7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报批文本进行了审议,提出了批准文本草案。现将有关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洗刷油类容器、腐臭物品及污染水体的机具、车辆,倾倒污水等其他危害城市河道水体行为的,对个人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对洗刷油类容器、向水体排放含有病原体的污水等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幅度下限为一万元。为与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精神,结合城市河道管理实际,建议将该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限定为“情节轻微的”。
二、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沉置船舶、设置拦河渔具,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住宿等活动,或者实施其他妨碍城市河道防汛排涝功能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设置拦河渔具,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住宿等”违法行为,应首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予以处罚。为此,建议对该项内容作相应修改,并调整作为第八项和第九项。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没有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和《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的批准文本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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