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拓普森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估 价 师 声 明
我们郑重声明:
一、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二、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三、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已知的任何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已知的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四、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291-1999《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五、我们已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参加实地查勘的有沈勇、施雄。
六、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重要专业帮助。
七、本估价报告由苏州拓普森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八、本估价报告必须由至少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后方有效。
报告编号:(苏州)拓普森[2014](估)字第0047号 第4页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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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估价的估价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号 估价师签字
沈 勇 3220040262 吴 华 32201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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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报告编号:(苏州)拓普森[2014](估)字第0047号 第5页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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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本估价报告使用的假设条件
1、本次估价结果是估价期日2013年11月18日,正常市场交易情况下的市场价值,仅适于本报告之特定目的。它建立在以下假设条件下:
1.1具备一个公开、公平、比较活跃、发达的房地产市场; 1.2估价对象产权合法,无权属纠纷,属合法使用,能够自由地在市场上进行正常交易活动;
1.3为使交易完成以及达成合理成交价格,需有一个合理的谈判周期,在这个周期内,市场状况、物理状态等是相对静止不变的;
2、估价对象合法用途、设计用途及实际用途均为住宅,产权合法,并已取得相关权属证明,无权属纠纷。经估价人员的现场踏勘,估价对象位于居住区内,周边基础设施完善,商服及公共配套设施齐全。经分析确定,保持现状条件利用能够符合最高最佳使用的原则,从而获得最大收益。
3、于估价时点2013年11月18日,估价对象用途为住宅,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无土地使用年期的限制;估价对象建筑物结构为混合结构。因此,本次估价设定估价对象房产使用年限为建筑物剩余经济耐用年限。
4、本次估价设定估价对象房地产基础设施开发程度为宗地内外达到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气、通数字电视、通讯“七通”。估价对象为一整体物业,可享受合理的公共设施、配套设施及基础设施。
5、在估价时点2013年11月18日的房地产市场为公开、平等、自愿的交易市场。
报告编号:(苏州)拓普森[2014](估)字第0047号 第6页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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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任何有关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的运作方式、程序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
7、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与其它生活要素相结合,能满足目前生活正常进行。
二、本估价报告使用的限制条件
1、本次评估的房地产价值是指估价对象在2013年11月18日,满足全部假设与限制条件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包含了装修价值。
2、本次评估价值仅作为委托方进行司法鉴定,确定房地产市场价值的参考依据。
3、本估价报告专为委托方所使用,并仅适用于本估价报告所列明之目的。委托估价方超出本估价报告限定的使用条件使用本估价报告,受托估价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本估价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未经受托方同意,均不得转载于任何文件、公告及声明中。
4、委托估价方在使用本报告时必须保证本报告的完整性。
5、本次评估价值是在现行市场条件、现行利用状况下,在估价时点所评估确定的价值。随时间推移、国家政策、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的开发水平等其它条件的变化,其房地产价值应作适当调整或者重估。
6、在评估估价对象装修及室内固定设备设施的价值时,估价人员根据苏州市住建局《关于公布2011年度苏州市房屋装修及附着物参考价格的通知》,并参考了目前该房屋实际居住人提供的相关装修合同及买卖票据,进行了市场询价,对估价对象的装修及室内固定设备设施的价值进行了评估。
7、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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