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教办[2004]9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4.11.02 【实施日期】2004.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穗教办〔2004〕98号)
各市管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的精神,现就已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局管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2003年年检合格的及2003年、2004年审批成立的民办高中(含完全中学、职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专)、民办专修(进修)学 1 / 3
院、自学考试辅导机构、省下放的培训学院(学校、中心)。
二、申请换领《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换领新《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
(二)2003年已经有关部门签署年检合格的《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年度检查报告书》原件。
(三)原《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三、换发《许可证》具体工作委托广州民办教育协会办理。 四、换证工作安排
(一)拟申请换发《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于200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携带有关材料,到广州市民办教育协会(教育路盐运西二巷2号3楼304室)办理换证手续,原《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由发证机关收回。
(二)2003年年检未合格被限期整改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经整改合格后,于2004年12月底前到广州市民办教育协会(教育路盐运西二巷2号3楼304室)办理换证手续,原《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由发证机关收回。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1:
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章): 举办单位或个人(章) 举办者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姓名 详细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起止时限 邮政编码 E-mail 举办者法人资格凭证(个人独资举办者免填) 2 / 3
原办学许可证编号 教育机构详细地址 教育机构批准成立文号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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