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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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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 地

安徽省

DB 34/ TXXXX—XXXX

池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tandards of quality and safety traceability for aquatic products of

culture in po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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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2020 - XX - XX发布 2020 - XX - XX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 TXXXX—XXXX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合肥金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合肥金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宁国市金东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国市家庭农场,合肥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中心、安徽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本标准起草人:赵祖芳、魏泽能、张广中、吕修春、王刚、荣朝振、王家沛、陶良宝、吴长海、吴林、刘冕、秦道仓、王庆、尚俊峰、魏涛、吴春霞、周洵。

I

DB34/ TXXXX—XXXX

池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殖主体备案、环境卫生、投入品使用、生产管理、产品收获、追溯信息管理等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养殖生产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NY/T 5361 无公害农产品 淡水养殖产地环境条件 NY 505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SC/T 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3 主体备案 3.1 注册登记

养殖主体应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规模、主导产品、产品的认证等信息应规范发布。 3.2 证照

应按有关规定申领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并按证件核准的区域、规模、品种从事养殖生产。 3.3 诚信自律

水产品生产者要做好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控制、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科学检测,诚实记录存档。 4 环境卫生 4.1 环境 4.1.1 场区环境

养殖场环境应符合NY/T 5361规定要求,定期检测,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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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周边环境

周边是否存在污染源,农业生产使用的农药、化肥、除草剂等情况,应予以调查并记录存档。 4.1.3 养殖环境 4.1.3.1 养殖功能区

按生产要素科学配备的基本要求,合理划分人工繁殖、苗种培育、成鱼养殖等功能区,将产卵池、孵化池、苗种培育池、成鱼养殖池编号,在显著位置用标牌清晰标记在各功能区。每个塘口的原始资料应记录在档。 4.1.3.2 管理区

办公区、仓储区要与养殖功能区分隔,设置独立的饲料仓库、药品仓库和实验室,并清晰标记。 4.1.3.3 养殖用水

水源应符合GB11607要求,养殖水体应符合NY 5051的要求。定期检测、记录保存。 4.1.3.4 底质

老塘口要进行生态改造,淤泥深度≤20 cm,其它应符合NY/T 5361的要求。 4.1.3.5 尾水

主要指标经检测,符合SC/T 9101的要求,方可排放。检测报告需留存。 4.2 卫生 4.2.1 场区卫生

养殖场区整洁优美、干净卫生。养殖工具、饲料台、食场定期消毒。 4.2.2 疫病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水生动物类)》疫病,应及时报告县级水生动物疫控部门或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必要时应启动重大疫病防控应急预案进行控制。 4.2.3 病死水生动物处理

养殖场需建设无害化处理区,对病死水生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生疫病的池水经消毒处理后,经检验检测判定无害后方可排放,相关信息予以记录保存。 5 投入品(原材料)管理 5.1 苗种 5.1.1 质量

放养的苗种应来自具有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符合相应的苗种质量标准,检验检疫合格。 5.1.2 放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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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苗种来源、放养日期、地点、品种、规格、数量、免疫、消毒等情况应予以采录并保存。 5.2 饲料 5.2.1 来源

饲料应从具有生产许可证,质量符合符合 NY 5072规定,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厂家购买。 5.2.2 交易查证

购买饲料时要对生产商、供应商生产许可证及编号、产品批准文号、执行的质量标准、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应予以了解和查证,并要求提供以上的全部信息资料予以保存。 5.2.3 使用信息

对投喂的饲料种类、投喂日期、投饲量等内容进行记录和保存。 5.3 渔药、化学剂和生物制剂 5.3.1 来源

渔药、化学剂和生物制剂应购自具备生产许可证或进口登记许可证的生产、销售单位。具有产品批准文号和质量检验合格证。 5.3.2 交易查证

对渔药、化学剂和生物制剂生产商、供应商、产品质量标准、生产许可证及编号、产品批准文号、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予以了解和查证,并要求提供以上的全部信息资料予以保存。 5.3.3 使用信息

施用渔药、化学剂或生物制剂时,应记录其商品名称和化学名称,有效成分和含量以及用药日期、用药塘口、用药剂量、给药方式、疗程和停药日期等,并予以保存。 6 生产过程管理 6.1 内检员

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内检员,负责产品质量检测和质量管理。 6.2 管理制度

建立完整养殖生产技术规程和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6.3 产品认证

鼓励养殖企业进行“三品一标” 即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 6.4 标准化生产

企业应按照国家、地方水生动物繁育、成品养殖技术标准进行养殖生产。没有国家、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或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推荐执行“良好农业规范(GAP)”。 6.5 水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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