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长大桥隧的整体技术状态和运营条件,为长大桥隧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可靠性评估及相关科学研究提供依据。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长大桥隧的实际技术状况和结构特点,按照实用、可靠、安全的原则,合理确定安全监测的项目和监测手段。
第五章 应急与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长大桥隧遭遇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管养单位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组织抢修或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科学配置应急处置设备和人员,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与当地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间的联动协调机制,综合调度、统一指挥,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由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长大桥隧重要受力结构出现损坏,导致交通中断或影响正常运营的,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按有关规定报告相关部门,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根据事态发展,还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发生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时,相关部门和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职责和分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引导过往车辆安全通行,将现场人员及时疏散引导至安全区域(安全通道),避免发生二次事故;同时应逐步完善二次事故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 影响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对及时发现或排除长大桥隧安全隐患、举报或者制止影响长大桥隧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长大桥隧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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