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在这种博弈中,学生很容易就沦为权益的无辜羔羊。其次,学校本来是一个为学生学业和日常生活服务的地方,其规章制度的制定也应为学生服务。但是在现实中,规章制度的拟定学校方面并没有经过自身分析、探讨而进行总结、制定,或者甚至是由学校的领导来自行决定的。而作为学校主体的学生,反而并没能够参与到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的过程中去,更不用说表达学生的意见或者是建议了。因此,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管理。最后,学生的申诉权没有能够得到落实。大多数高校对于自身学生的维权申诉处理过于随意,并且缺乏程序性。很多申诉没能得到及时处理,甚至不了了之,这反映了高校对于相关问题的处理不够透明。
4.3学生维权意识薄弱
朱巧芳从历史、体制、观念、法律、经济等方面入手认为,重教轻学的教育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弊端,学校及师生权利意识的淡漠,法律对学生权利的严重疏漏是大学生权利保障问题产生的原因⑥。当大学生的一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很多学生仅仅是停留在“想”的层面,很少人能真正坚决落实到行动上。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并不知道自己的哪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了。一是在传统教育体制下,他们已经习惯了循规蹈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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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怕麻烦而一般倾向于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解决方式;
二是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导致维权道路狭窄,相当一部分学生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报以希望,从而放弃维权努力;三是相关法律的普及教育工作不到位,导致大学生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所要进行的相关维权步骤和程序等问题仍感到困惑甚至一无所知,从而感觉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上无能为力。
5 解决方案
高校学生权利受到侵害的原因有多方面,多层次的。在这里从大的背景下——国家、学生周围环境——高校、以及学生主体这三个层面探讨维护学生权利的有效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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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巧芳. 大学生权利保障问题的思考[ J ] . 高教探索, 2005,(3): 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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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浩臣 宋伟华. 大学生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 ]. 高等农业教育,2010,(3): 8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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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国家相关部门完善法律保障体系
国家的法律是维权的最有力保障,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以便学生有更强的维权力量。为此,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一个维权的环境是前提,让学生有权利意识!要发展现代法律文化,就得培植权利意识。权利的真正实现, 有赖于权利意识的觉醒。没有权利意识, 就不会有权利的真正实现。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行政权力至上, 强调作为个体的公民对行政权力的服从, 在这种情况下, 高校对学生的管理从招生到毕业、就业都通过计划进行, 管理过程中缺乏主体意识。作为学校重要组成部分的学生, 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也很淡薄。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 受人治、义务本位、隐忍为先、息事宁人、等级和厌讼等观念的影响, 在权利遭到侵害时, 人们往往摒弃公力救济而寻求私力救济, 这与现代法治不相容。市场经济的发达和现代法律文化的形成, 必然会带来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学生权利意识的提高、全社会“权利本位”的形成, 从而为高校学生权利的保障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然后, 要加强立法, 完善教育法律体系。立法是高等教育依法治教的首要环节, 而良法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前提。要进一步建立完备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使所有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及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运作规范。一方面必须遵循法治统一原则, 即下位法的制定必须有上位法的依据, 不得与之矛盾, 所有的法律和规章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另一方面必须贯彻重视和保障权利的原则, 明确和充分地规定各方的权利。为此, 首先, 必须清理现有法规, 将过时的、不完整的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全面修改和补充完善, 将一些新的需要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适时纳入到法制轨道中来, 将抽象的原则性的表述明确化、具体化, 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其次, 加强教育立法工作, 填补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空白。如笔者认为,我国高校在制定或修改涉及学生重大权益规章的时候,首先要切实落实学生的建议权,法律可以将听取学生意见作为一项强制性的程序规定下来,学生意见不予采纳的要予以说明理由,未经这一程序的校规不发生效力,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可直接撤销依之作出的行为。其次,学生的权益不能仅限于建议权,还应当被赋予一定的决策权,可由学生选出代表直接参加校规的制定过程。并且还可以制定专门的《学生法》、《学位法》、《高校学生条例》、《学校组织法》以及《校园法》等,全面、明确地规范高校学生权利, 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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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保护高校生权利。
最后,加强监管力度。法律建立好了就得依法执行,不然一切都是徒劳的。并且如今各学校扭曲文件意思、走形式的现象很常见。例如,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校长享有制定具体规章制度的职权。现实中,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通常是各个主管部门提出意向和草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时会在形式上征求一下学生意见,但常流为走过场,形式化、表面化倾向较为严重。我们认为,在涉及学生重大利益且学生有参与能力的事项上,不保证学生参与权的行使是有悖法治与人权保障理念的。并且这样一来,那些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就大打折扣,学生权益受到损害在所难免。因此加大监管力度是完善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且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
5.2学校实施法制化管理
要有效保障学生权利, 必须贯彻依法治校的方针, 实现管理的法制化。 5.2.1树立良好的管理理念
为此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首先,应该增强全体的法律意识。学校作为一个包含教育者、受教育者和管理者的整体,要想依法治校必须使这个整体的每一员都懂法!所以争强法律意识是很有必要的。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尤其是教育法制讲座、敦促鼓励管理者自学等方式, 增强教育者、管理者包含民主思想、平等观念、公正精神、权利意识、法治理念在内的法律意识, 从而使教育者、管理者自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身的言行;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 尊重学生权利, 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最佳条件。每一个教育者、管理者应始终把尊重、保护学生权利放在心上, 并落实在行动中。
其次, 明确依法治校的内涵。依法治校的重点应是学校管理者在学校管理中体现法治精神, 根据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约束自我行为, 科学、全面地对全校各项事务进行依法管理, 实现学校管理的法制化, 维护学校的权益和师生权益。实施依法治校, 必须从管理体制、具体管理行为等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注意法律、法规与校规的有机统一, 在按校规对学生实施管理时处处体现法治的精神。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高校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办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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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制定合理的管理规章
高校可行使办学和管理自主权, 依法制定约束学生学习与生活行为的内部规章制度。但制订的管理规章必须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 遵循行政权的一般原则, 尊重学生的法定权利; 同时,在处理学生时, 应真正将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来对待, 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 最终达到教育的目的。简而言之,即高校在管理实践中应坚持合法性原则和教育性原则。 5.2.3分配合理的管理权力
权力是保障权利和自由必不可少的力量, 但为了切实保障权利和自由, 又必须限制权力。权力制约是指对权力主体、权力运行结果及其后果予以监 督和控制, 以防止滥用而对权利人造成危害。在高校管理中实现对学生权利的最好保护, 既依赖于个体意识与行动, 也依赖于限制权力的有效程度。因此, 应该制约高校权力的行使,促使其良性运行。制约高校管理权力主要应从明确授权高校的行政职权、学生监督学校权力、司法审查监督高校管理等三方面入手。
为了更加详尽明确的说明这一点笔者想借高校中的评教机制来进一步阐述。对于学生参与评教,国外很多国家有类似的实践,效果也很好。我国不少高校也已经建立了学生评价教师教学效果的制度。我们认为,教师的教学效果与学生的学习目的直接相关,且高校学生已有一定的评价能力,学生的这一权利应得到保障。它会有利于促进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沟通,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
然而,如果这种评价制度运用失当,则又会导致高等教育出现低俗化和不合理的现象。
如一些教师为了迎合学生,不惜降低教学的难度,甚至严重违反教学要求。这一点作为一名大学生也许会有些许体会。有些教师上课就是一味的放视频,让学生很轻松、很享受的上着所谓的课,考试时交篇论文或者出一张让人很眼熟的试卷等等。当然笔者在此不是全盘否定这种做法,甚至为提高学生的兴趣改变教学模式,放下视屏很好,但这需要把握一下度的问题!虽说考试只是简单检验一下,但还是得注重下分数的含金量!这是不是违背了以上第一条所说的教师传授知识的理念!
还有些辅导员可能是受院系领导的影响,告诉学生评课要注意分寸,有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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