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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校对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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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5—0212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 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

《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

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 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

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 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 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 项:

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 接修改通用条件;

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 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 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1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 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 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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