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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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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臵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臵方案。

(八)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金融资产合法权益。 (九)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臵档案。 (十)未按照本指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金融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十一)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故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该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机构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河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尽职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不良金融资产处臵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指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金融资产处臵工作的监管。

第六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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